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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如何避免游戏规则侵权?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3/01/03 浏览量:357
基于23则案例的实证研究。

作者 | 任鹏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又青


引言

近年来,我国游戏规则侵权类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对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及侵权认定标准等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导致存在一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游戏开发者而言,亦难以把握合理借鉴与抄袭侵权的界限。本文拟通过梳理我国涉及游戏规则侵权问题的23份裁判文书,对司法实践现状及问题进行直观呈现,也为游戏开发者提供一定参考与借鉴。

一、游戏规则侵权类案件的统计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作为本文研究客体的23份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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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审理结果及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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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判赔数额”为案件整体判赔数额,包括游戏规则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侵权行为。
由上表可知,法院认定构成游戏规则侵权案件的比例达77%,是不侵权案件的3倍多,多数案件中均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认定。
就判赔数额而言,最低为“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案41.071万元,最高为“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案5000万元,中位数为233.81万元,平均数为1140.19万元,可见游戏规则侵权类案件的判赔数额普遍较高。

二、游戏规则侵权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中,不同当事人及不同法院对于游戏规则侵权的法律适用多存在不同认识,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言,主要包括同时主张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及仅主张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两种情形,每种情形下法院的处理方式又各有不同。

(一)原告针对游戏规则抄袭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多数案例中,针对抄袭游戏规则的行为,原告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此时,法院往往先判断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在著作权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反法;在著作权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多数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反法第二条进行评价,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不再适用反法。

1. 法院认为著作权侵权成立,不再适用反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例如,在“守望先锋vs英雄枪战”案中,原告诉称,被告《英雄枪战》中大量抄袭、使用了其《守望先锋》的游戏内容,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后在法院认定《守望先锋》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前提下,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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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守望先锋游戏,右为英雄枪战游戏
生效判决认为,《英雄枪战》与《守望先锋》在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除此之外,“三国杀vs三国KILL”案、“太极熊猫vs花千骨”案、“蓝月传奇vs烈焰武尊”案、“梦幻模拟战vs赵云传”案均属于此种情形。

2. 法院认为著作权侵权不成立,可以适用反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例如,在“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案中,原告诉称,被告《迷你世界》游戏严重抄袭《我的世界》游戏画面,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迷你世界》游戏整体抄袭《我的世界》的核心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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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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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世界游戏
生效判决认为,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是对游戏提供整体保护的“权宜之计”,但若试图一并通过游戏画面著作权来保护玩法规则,则难免“鞭长莫及”。在著作权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审理和裁判并非扩展著作权保护范围,而是基于另外的法律价值和目标来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故仍有依法评判的必要。
除此之外,“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案、“拳皇vs数码大冒险”案也属于此种情形。

3. 法院认为著作权侵权不成立,且不再适用反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例如,在“热血传奇vs王城英雄”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王城英雄》游戏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特殊功能设计等方面与其《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实质近似,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图片热血传奇游
图片王城英雄游戏
生效判决认为,经过对场景、角色设计、战斗模式、任务主线、其他特殊设计等方面的比对,《王城英雄》游戏不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通过反法进行保护不能抵触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否则将架空专门法,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本案中《热血传奇》游戏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本身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考量,在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外的行为原则上应纳入公有领域,不应再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判断。

(二)原告针对游戏规则抄袭行为仅主张不正当竞争

部分案例中,针对抄袭游戏规则的行为,原告未主张著作权侵权,而仅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部分法院依照原告请求对是否构成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部分法院则认为游戏应作为类电作品整体保护,游戏规则部分应连同文字和美术部分作为有机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在已经适用著作权法对承载游戏规则的游戏元素进行评价的情况下,不宜再适用反法进行重复评价。

1. 法院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

例如,在“率土之滨vs率土模拟器”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率土模拟器》提供队伍配置、模拟对战、阵容评分和模拟配将等功能,与《率土之滨》游戏各个赛季相匹配,完全模拟《率土之滨》相关游戏内容,玩家使用《率土模拟器》会严重缩短《率土之滨》游戏产品寿命,给使用者带来不正当优势,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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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土之滨游戏
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对战模块是《率土之滨》游戏的核心玩法体验之一,也是原告自主研发,但是对战功能是三国类游戏中普遍存在的游戏功能。“模拟战斗”功能模块不能也不应该为原告所独占,更不能因此赋予其在著作权法之外的额外法律保护。

2. 法院认为游戏应作为类电作品整体保护,游戏规则部分应连同文字和美术部分作为有机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在“梦幻西游vs仙语”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仙语》游戏对《梦幻西游》游戏中的文字和美术作品进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游戏核心元素进行了整体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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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西游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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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语游戏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整体抄袭的行为,游戏中的文字和美术部分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游戏设计部分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方式割裂了涉案游戏的整体表现形式和法律关系的一致性,应将《梦幻西游》游戏作为类电作品整体保护,认定被告侵害了《梦幻西游》著作权。

3. 法院认为已经适用著作权法对承载游戏规则的游戏元素进行评价,不宜再适用反法进行重复评价

例如,在“英雄联盟vs英雄血战”案中,原告诉称被告《英雄血战》游戏抄袭《英雄联盟》游戏的游戏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抄袭游戏地图承载的核心玩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片英雄联盟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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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血战游戏
就核心玩法的部分,生效判决认为,对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秉持谦抑的司法态度,对竞争行为保持有限干预和司法克制,严格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以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为公共领域和创新创造保留必要的空间。鉴于已经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游戏地图进行评价,不宜再适用反法的一般条款对通过游戏地图体现的游戏规则进行重复评价,否则将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三、游戏规则侵权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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