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中国NFT侵权第一案涉及法律问题的深度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04/27 浏览量:617

齐爱民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


      自2021年8月海外NFT市场爆发以来,国内的NFT交易市场亦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编者注:NFT英文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译成中文是“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权利凭证,可以通俗地将其理解为登记在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证书”。)。鲸探、幻核等国内NFT大平台所发行的数字藏品更是一枚难求。与此同时,不难发现,国内NFT交易平台均小心谨慎地进行合规风险防范。国内NFT行业渴望获得立法政策的指引,以便更好推动自身发展。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NFT侵权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此案被称为“NFT侵权第一案”,其填补了国内NFT行业的司法空白,其判决将会对NFT行业中的相关法律纠纷产生示范性效应。因此,有必要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国内NFT行业的法律合规步伐,促进国内NFT行业的良性发展。

 

NFT交易平台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且应承担注意义务

      NFT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平台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根据法院认定,从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应当纳入《民法典》第1197条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NFT交易平台从NFT交易费用和Gas费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且平台具备审查、下架NFT数字商品的控制能力等,NFT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区块链经营者并不直接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为涉案作品仅在交易平台展示,在区块链上则并没有作品展示,而是仅铸造了作品的数字摘要;该摘要以哈希值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一串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不可直接识读的字符串,没有构成对作品的直接传播;上链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并不必然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应区别NFT数字作品与NFT数字商品

      NFT数字作品不等同于NFT数字商品。NFT数字作品本质上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而NFT数字商品则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铸造的特定化的虚拟财产,具有电子属性。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制方法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并未明确区分NFT数字商品与NFT数字作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两者混同使用,进而导致将在网络作品中无法适用的权利用尽原则,直接、无差别地适用到NFT数字商品中,判决文书中因此存在一定的矛盾。NFT数字商品与NFT数字作品的区别不可不察,否则将给NFT行业的法律合规防范带来更多阻碍。

 

应对NFT数字商品交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首先,NFT数字商品符合作品与载体不可分性的要求。如本案判决书所述,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基础是作品与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出售作品的非法复制件,而非限制合法售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使用、处置权利。根据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可知,“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NFT与另一个NFT不可相互交换,一个NFT也不能拆分为若干个子单位,这即为NFT‘非同质化’的内涵。”同时,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的每一个复制件均被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所指代,均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财产权的转移,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因此,若主体出售的是合法获得的NFT数字商品,其与出售合法购买的图书无异,应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其次,基于NFT数字商品的“唯一性”,取得NFT数字商品的主体无法无成本、无限制地复制NFT数字作品。相反,当取得NFT数字商品的主体出售或赠送其拥有的NFT数字商品后,其就必定失去对该NFT数字商品的控制。


     综上,NFT数字商品应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因此,NFT数字商品不应该被打入地址黑洞。

 

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值得商榷

      首先,将所有NFT数字商品打入地址黑洞进行删除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中,法院将NFT数字商品打入地址黑洞进行删除,是基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而作出的救济。然而,依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NFT与另一个NFT不可相互交换,一个NFT也不能拆分为若干个子单位,这即为NFT‘非同质化’的内涵。”“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财产权转移。”既然权利主体对NFT数字商品拥有的是完整的财产权,那么权利主体购买并持有未经授权的NFT数字商品,与购买并持有盗版书在性质上并无二致。此时,删除掉他人持有的NFT数字商品,实质上是剥夺他人对NFT数字商品之财产权。因此,将所有NFT数字商品(包括已出售的NFT数字商品)打入地址黑洞进行删除的方式便于法无据。当然,销毁未出售的侵权NFT数字商品,则可以使用将该NFT数字商品打入地址黑洞的方式。

    

      其次,对于NFT数字作品的救济,可以采取从平台中删除、屏蔽等方式。NFT数字作品具有无形性,属于智力成果,只能通过载体得以表现,比如通过电子形式展示等;而通过NFT交易平台铸造的结果是形成NFT数字商品,故也可以把NFT数字商品看做NFT数字作品的展示方式之一。实质上造成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将作品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向公众展示的行为,而非NFT铸造或交易行为。另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非同质化通证(NFT)不存储数字作品文件,只是记录了数字作品文件的数据特征,NFT本身不具备任何直接转变为画面的数据,不能‘观赏’,只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故将NFT数字商品打入地址黑洞,并不能产生救济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NFT数字作品的救济,采取从平台中删除、屏蔽等方式即可,而不应当是将他人享有财产权的NFT数字商品打入地址黑洞。


      未来,随着NFT市场日益繁荣,伴随其所产生的各类新法律问题将陆续浮出水面,成为所有法律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而明确界定新概念的法律内涵、认定其法律性质、梳理其产生的法律关系,将是解决新法律问题的基础与前提。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