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导读: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4423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前三分别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卫涛,专利权人前三分别为交互数字技术/专利控股公司(IDC)、周凯、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主要来源于广东、浙江和江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6.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53.3%,实用新型专利占47.1%,而发明专利为30.6%;审理周期大多为5~9个月。
通过对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4423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进行统计分析得出:
● 实用新型专利的案件量最多,外观设计专利次之,发明专利最少;
● 所属技术领域主要为电学、家具、医学等,所属外观设计分类主要为包装容器、灯等;
● 无效宣告请求人前三分别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卫涛,专利权人前三分别为交互数字技术/专利控股公司(IDC)、周凯、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主要来源于广东、浙江和江苏;
● 审理周期大多为5~9个月;
● 专利权的维持年限2年的最多,3年次之,维持年限长的占比较少;
●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6.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53.3%,实用新型专利占47.1%,而发明专利为30.6%;
●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案件占13.8%;
●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占40.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46.7%,实用新型专利占30%,发明专利占47.9%;
● 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新颖性和无明显区别,而宣告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创造性;
专利类型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共发布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4423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802件,占40.7%;外观设计专利1695件,占38.3%;发明专利926件,占20.9%。
技术领域和外观设计类别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主要为电学、家具、医学等。
外观设计专利所属的类别主要为包装容器、灯等。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排名
2020年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排名前10的为:
专利权人排名前10的为:
存在同一无效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例如,华为对交互数字的17件发明专利(H04电信通信技术领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12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3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2件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oppo对夏普的17件发明专利(H04电信通信技术领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12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2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3件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来源地
无效宣告请求人绝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其中,以自然人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占约1/3。
专利权人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涉及4015件,占90.8%。来自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为408件,以美国居首,日本和德国次之。
中国专利权人的来源省市以广东居首,其次是浙江和江苏。
审理周期[2]
以“无效请求提出日”至“无效决定发文日”来计算审理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多数为5~9个月。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很短,为3-4个月,亦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为15个月以上。其中审理周期20个月以上的,可能是由于批量案件、关联案件、权利要求数量过多、专利权转让等原因。从统计结果来看,案件的审理周期与专利类型没有必然联系:审理周期为4个月的有发明专利,审理周期较长的(17个月)亦有外观设计专利。
维持年限
在2036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授权公告日”至“无效决定发文日”)[3]以2年的最多,其次为3年,维持年限较长的专利较少。
在612件被宣告部分无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以2年的最多,3年和4年的次之。与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相比,部分无效的专利维持年限较长的占比要多些。
在1775件被宣告维持有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以2年的最多,其次为3年。
无效比例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占46.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53.3%,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47.1%,而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相对低些,为30.6%。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13.8%。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22.9%,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21.5%。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比例占40.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46.7%,实用新型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30%,发明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47.9%。
无效宣告的理由
在904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新颖性)和第23条第2款(无明显区别),有少数专利仅依据不清楚等非新创性理由被宣告全部无效。
在849件被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有少数专利仅依据公开不充分等非新创性理由被宣告全部无效。
在283件被全部无效的发明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有少数专利仅依据公开不充分等非新创性理由被宣告全部无效。
注释
[1]相关数据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reexam.cnipa.gov.cn/公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http://epub.sipo.gov.cn/公布的专利著录项目中获得。
[2]有56件专利因涉及行政诉讼,未统计在图表中。
[3]无效决定作出后,一般会在1个月之内发文,但有的是在无效决定作出后2~4个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