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借当事人住所地虚构管辖连接点的审查与应对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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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连接点的常见实践争议,梳理该类案件管辖连接点的正确审查及应对方式。
管辖可能决定案件的审理节奏、裁判标准,网络侵权案件的多种管辖连接点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明确的管辖预期,双方均希望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导致网络侵权案件呈现“普遍撒网、遍地捞鱼”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关联管辖的扩大、互联网法院机制的空置。尤其是多数当事人诉讼,裁判者对管辖连接点的证明及审查尺度各异,部分原告通过虚列被告及虚列原告方式随意确定管辖法院,属于典型的违反诉讼诚实信用原则。[1]本文借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连接点的常见实践争议,梳理该类案件管辖连接点的正确审查及应对方式
一、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依据由被告住所地向原告住所地的扩张 侵权管辖依据一般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所在地,均属于日常概念、非法律概念,当事人需借助证据直接证明侵权实施地和结果所在地。考虑到涉外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国外,侵权结果发生在国内,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增加网络侵权案件侵权结果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故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便利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诉讼。[2]该条规定以立法形式明确原告住所地与侵权结果所在地的对应关系,有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泛化带来的损害结果地的模糊,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难确定的困惑,也为当事人打破原告就被告基本原则、虚构管辖连接点创造更多的可能性,造成以“原告所在地”直接认定侵权结果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随意(具体法律规定参见表1)。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异议理由可能提出原告所在地并非侵权结果所在地,如何正确看待唯一管辖连接点的主体适格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关系存在较多困惑。另一方面,管辖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重要组成,仅需初步的程序审查,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关乎实体请求权的审查,此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是否依职权查明管辖原因及查明程度可能关乎案件管辖正当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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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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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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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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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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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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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侵权结果所在地与原告住所地的关系
依据上述管辖规定,以侵权结果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可直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从法条字面含义来看,侵权结果所在地当然包括原告住所地,该种法解释观念下导致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较少甚至不提供证据、裁判者不审查侵权结果所在地与原告住所地的对应关系。如(2021)津民辖终193号: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再如(2020)湘01民辖终385号:被侵权人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地是司法解释为确定案件管辖等程序性问题而拟制的侵权结果地,上诉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影响侵权结果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实际上,侵权结果所在地是否当然对应原告住所地,需要审慎对待并予以审查,司法实践至少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从历史解释角度出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说明对侵权结果所在地的限缩解释,不应当然理解侵权结果所在地与原告住所地为同一概念,侵权结果所在地考虑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案件的性质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有一定的混乱,有的甚至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原告住所地或者“侵权物”的达到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2、参照关联法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侵权结果所在地考虑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从比较法视野出发,日本学者等提出《知识产权国际裁判管辖、准据法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案》说明应遵守侵权结果所在地应为作为最实质的损害发生地时: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管辖权。但对于“无所不在”的侵权,仅在该国作为最实质的损害发生地时才具有管辖权。 另,基于最密切联系管辖原则,不应随意改变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应区分网络侵权行为侵害法益的类型。对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因人格权与主体性紧密联系,故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所在地理所当然,但对知识产权类案件,市场化机制下财产性更为明显,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应按照最实质的侵权结果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不应直接依据原告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依部分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时,可能面临突破传统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及程序,不适当的审查方式造成管辖原因事实审查的空置,影响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损害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审查网络侵权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的异议理由,可综合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 首先,法院应主动审查管辖原因事实及相关证据,即便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启动审查。[4]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新闻通报会写明:管辖权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但也会涉及相关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同时,管辖权异议的截止时间为答辩期间,不同于实体请求权审理阶段的截止时间即法庭辩论终结前,故答辩期间届满前,法院应避免依职权移送,答辩期满后可依据管辖原因事实审查结果进行依职权移送,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诉管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答:应诉管辖适用的条件是答辩期内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作实体答辩或者提起反诉。答辩期满后被告未进行实体答辩或提起反诉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受诉法院不得在答辩期届满前依职权移送管辖。 其次,原告对管辖原因事实应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新闻通报会写明:被告是否为虚列,要审查初步证据。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属于实体审理前的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判断,对于诉争法律关系的认定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的被告与诉讼标的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即可,各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因侵权行为地的判断牵涉到实体请求权,诉讼要件审查阶段不要求当事人达到侵权行为成立及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明责任,原告提出初步的证据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如(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3号: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司法实践对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审查尺度并不统一,未明确唯一管辖连接点的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标准,常见如授权许可合同可构建原告主体资格搭建任意的管辖连接点,此种情况下仅凭借内部单一的授权许可合同是否可认定真实的授权许可关系、是否需要补充提交支付凭证,未有准确的答案。另,对于多数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从而获得关联管辖,部分案件需原告提交多数被告的营利所得证明多数被告的共同侵权存在,而部分案件原告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软件下载服务,便依据第三方平台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可能存在共同侵权故意进而确定管辖法院,存在明显的审查尺度不一。[5] 再次,部分当事人住所地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管辖异议阶段应审查相关主体适格事实即“当事人适格”。诉讼法区分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程序性审查阶段审查“原告适格”和“被告明确”,实体审理阶段审查请求权基础即“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但对管辖异议审查较少涉及“被告适格”的概念。[6]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依据部分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以相关主体不适格为由,不应依据该住所地确定管辖连接点提交管辖异议,牵涉当事人适格和管辖原因事实的双重审查,裁判者多数认为管辖权异议程序不处理当事人适格问题,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7]实际上,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以侵权结果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司法由早期严格遵循先处理管辖异议程序再处理主体适格,扩展到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唯一管辖连接点主体适格,前者参见2007年3月12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规定: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参见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新闻通报会写明:⑴对于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法院需要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⑵对于并不影响管辖的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等问题,则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再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诉讼要件审查确定的管辖原因事实对后续的实体请求权审理不具有既判力。 [8] 最后,裁判者应慎重认定管辖权异议滥用行为。为应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节奏慢、周期长、存在明显的拉管辖,当被告基于自己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法院认为不存在合理理由,甚至直接纳入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不诚信的方式予以惩处。当被告基于自己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法院认为不存在合理理由进而归类为诉讼不诚信的行为予以惩处,规制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滥用。[9]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原告选择原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还是被告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多数主体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法院可能较为复杂,应充分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管辖连接点的事实、再行判断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滥用。
四、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虚构管辖连接点的应对 多数当事人网络侵权案件,通过拉被告抑或拉原告虚构管辖连接点,明显违背诚信诉讼的原则,如何合理应对、争取管辖利益的最大化,改变裁判者固有的当事人适格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分开审理方式系当事人面临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及时有理有据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连接点的主体资格提出审查申请、强化侵权结果所在地反驳理由。为避免被认定为管辖权异议滥用程序的后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应有理有据,至少对司法政策明确规定如反复提起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规避。其次,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抗辩,避免进入到实质审理或认定应诉管辖,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应有理有据,避免因无理管辖权异议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最后,即使法院对管辖原因事实依职权审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抗辩可强化动摇法官内心的管辖确定,也可提出相关的反驳理由与反驳证据。通常情况下,诉讼要件审理阶段的当事人适格审查下并非常规做法(尤其是被告适格),原告依据部分主体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以主体不适格提出异议应重点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如主张共同共有权利,鉴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牵连性使得其他主体当然获得管辖籍,当原告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管辖依据,被告可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牵连关系及相关证据提出挑战。普通共同诉讼情形下,可以部分主体不适格无法成为全部案件的管辖依据要求移送,另一方面因普通诉讼案件系经同意方可合并审理,可以不同意合并审理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张分开管辖,但因管辖与合并审理属于不同的程序,笔者检索过程中未发现以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文书。 [10]诉讼要件审查阶段,当事人需对管辖原因事实提供证据,法院也应依职权审查,但因诉讼要件阶段证明标准、审查程度都不确定,被告虽不负担管辖原因事实的证明责任,管辖事实的审查也并非需主张的抗辩,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管辖原因的证据的反驳程度可能决定法院对管辖事实的审查程度。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理由需要准确且有基础,既要动摇侵权结果所在地与原告住所地的弱联系性,限缩个案中侵权结果所在地的解释,同时当事人可从多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入手,有理有据对管辖法院形成冲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13条明确指出“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第二十五条
[3](2014)一中民终字第8224号:至于微梦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不属于现阶段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应待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通过案件实体审理确定。
[4][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林剑锋译,第69页。
[5](2017)粤民辖终500号:腾讯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盐田公证处(2016)深盐证字第1214号《公证书》显示,深圳奇乐公司收取了被控侵权游戏的营利所得。因此,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奇乐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相关,故深圳奇乐公司不应作为共同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2015)京知民终字第1281号:腾讯公司因认为其享有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网易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易云音乐软件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且木蚂蚁公司向公众提供网易云音乐软件下载服务,基于网易公司与木蚂蚁公司可能存在的共同侵权故意,进而向上述两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6]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实录/15位民诉学者研讨<民法典>与诉的主观合并》提出程序阶段的“当事人适格”概念。
[7](2014)一中民终字第8224号:至于微梦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不属于现阶段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应待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通过案件实体审理确定。
[8][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曹云吉译第63页。
[9]《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2019年8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2019年5月第三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抓“六稳”促“六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年6月第26条。
[10]因裁判文书公开的有限,司法实践中对合并审理的申请可能不出具专门的裁定予以回应,此种情况下,无法检索到具体的合并审理与管辖事实的审查程序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