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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02/28 浏览量:788

宋健

江苏高院原副巡视员

二级高级法官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于2022年1月8日在深圳举办了以“民法典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为主题的2021年年会。本期封面故事将本次年会“著作权法”分论坛上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近期,国内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就影视作品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争议,成为社会热点。“长短之争”的核心议题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判定;二是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未经授权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在一般情形下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作为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短视频平台,其承担平台责任的边界应如何确定。

判定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主要难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如何划定利用他人影视作品制作短视频 (即所谓“二次创作”,又称“二创”)的合理边界。有观点认为,这一问题无法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解决,故其判断难度较大。


二是如何划定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之注意义务的边界。“通知—删除”规则能否满足当前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若对短视频平台课以过滤、拦截侵权短视频的义务,是否超出其法定责任的范围?


针对以上问题,社会上出现一些声音,主张大力支持短视频商业模式的发展,通过妥善解决“二创”短视频的授权问题,以解决当前短视频侵权问题。但这种期许或许并不符合影视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底层商业逻辑。而YouTube等国外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机制亦启示我们,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行为实施主动治理,或许才是解决短视频侵权现象的根本路径。


“通知—删除”规则面临的新挑战


传统上,对于网络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司法往往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以判定平台的侵权责任。但在短视频时代,“通知—删除”规则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由于侵权短视频通常海量出现且播放量巨大,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往往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恶性循环。


以腾讯诉抖音侵害动漫作品《斗罗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案为例。2021年6月2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重庆一中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运营方)立即删除“抖音”App上所有侵害《斗罗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同年6月4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支持了腾讯关于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保全请求。根据该裁定查明的事实,仅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205天时间里,腾讯就向抖音累计发送侵权告知函超过200次,涉及侵权链接2.3万条。其中,某抖音用户上传《斗罗大陆》158集侵权视频仅1个小时左右,播放量就高达76.2万次,24小时内播放量则超过402万次;点击话题“#斗罗大陆动漫”,排名第一的话题显示有214.7亿次播放量;排名第四的话题,播放量为5.7亿次……,等等。重庆一中院作出诉前禁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


重庆一中院的裁定引发很大争议。其中,反对的观点认为,对于短视频平台只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因为短视频平台自身无法识别侵权视频以及构成合理使用的“二创作品”,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上传相关视频,将会影响用户的言论自由与创作自由;而支持的观点则主张,面对海量短视频的侵权之势,应当通过适用民法典1195条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加重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因为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足以遏制当前高发的短视频严重侵权态势。


平台采取主动治理措施的合理性


要求短视频平台对侵权短视频采取主动治理措施,并非是对其课以过重负担,而是有着以下几方面的合理性: 


其一,符合平台经济的特性。短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集中体现为流量经济。为获取更多的流量、增强用户黏性,短视频平台往往通过算法推荐向用户提供作品。而算法推荐在本质上是以机器算法来替代人工推荐,实质性推动了侵权短视频的广泛传播,同时短视频平台也是侵权短视频流量的受益者。短视频平台没有付出相应的内容成本,却从侵权短视频带来的流量中获取了广告、直播、电商等方面的收益,故有必要对短视频平台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二,具有现实可行性。从现有技术水平及相关成本来看,平台采取主动治理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短视频,并不会因此背上无法承受的负担。


以国外著名视频网站YouTube为例。YouTube平台早期也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受到诸多权利人的诟病。此后YouTube通过Content ID机制(内部识别机制)、版权匹配工具、版权保护告知机制、正版音频库机制、版权侵权警示机制以及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效遏制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YouTube所采取的主动治理措施,应当为我国的短视频平台所借鉴。同时,应当强调的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早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任何商业模式的发展,不能不考虑知识产权的成本支出。这其中,既包括获取知识产权的内容成本支出,也包括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预防成本支出,将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及获利建立在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不符合当前严格知识产权的基本价值导向,平台发展也难以行稳致远。


其三,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从司法实践看,责令短视频平台采取主动治理措施,通常是针对涉案严重侵权行为,以前述《斗罗大陆》案所披露涉案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看,重庆一中院所下达的除“通知-删除”外,短视频平台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过滤和拦截措施的诉前禁令,完全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当然,如果短视频平台只存在少量的侵权行为,且平台已经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也无需施加平台更高的注意义务。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1)京73民初1016号腾讯诉抖音侵犯电视剧《扫黑风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为例。该案中,腾讯提交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抖音运营方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所有侵权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抖音则向法院提交了“承诺函”,其四项承诺包括“进一步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管理”,使用关键词(关键词包括“扫黑风暴、扫黑风暴+拆条/速看/合集/全集/完整版/正片/整片/资源/在线看/免费看/更新/集数以及扫黑风暴的相关拼音”)等技术,对侵权视频进行主动事前筛查、主动事后筛查,并及时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对反复侵权的用户进行封禁处理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目前的商业模式和传播条件下, 电视剧作品的热播期有限,在热播期内严防侵权行为,对于回收投资成本,提高平台关注度和会员黏性均具有重要意义。热播期内遭受大规模侵权,对于电视剧作品权利人的影响甚巨;被申请人在本院审理中作出四项承诺,其承诺履行的义务高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通知删除义务,涵盖了主动审查过滤、阻拦遏制侵权行为的内容,展现了主动作为、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的诚意。在此情况下,即使由于技术原因,抖音平台上可能仍存在少量未能及时处理的涉嫌侵权的视频,但其数量和浏览量一般不大,可以经过案件实体审理以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不宜认定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而最终驳回了腾讯的申请。


长短视频平台错位发展的必然性


当前,一些观点特别强调,“二创”短视频可以帮助原创影视作品引流,给长视频平台带来收益,故而应通过有效的版权授权机制,解决“二创”短视频的合法性问题,从而使长、短视频平台均能实现共同盈利。但是,长、短视频平台各自经营内容所呈现的商业模式的底层逻辑,决定了这些观点并不具有可行性,长、短视频平台只能实现错位发展。理由如下:


首先,影视作品本质上是用影像表达的文学,一部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要通过对完整作品的评价而完成。所有作品片断都是作品的有机组织部分,单独挑出其片断进行传播,既是对作品完整性的割裂,也是对作品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割裂,不符合作品传播的市场规律。这种做法就类似于作者将长篇小说授权给某出版社出版,又以现代人时间碎片化、不喜欢阅读长篇小说为由,将该长篇小说的精彩段落集、简写本等同时授权给其他出版社出版。这一做法将导致出版社对长篇小说的出版愿意大大降低,进而影响长篇小说的创作市场。


其次,影视作品是影视工业化的产物,其投资风险巨大,然而作品的成功却不具有可预测性,甚至具有偶然性。因此,对爆款影视作品的司法保护,本质上是对投资人或制作人所有之前以及未来作品创作投入回报的保护。简言之,所有亏损作品的投入,都将依赖于爆款作品的商业回报,这本身就是知识产权创新投入与损失之间关系的基本商业逻辑。


最后,在视频内容生态中,原创影视作品的创作是内容创作与供给的活水源头,更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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