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专利无效程序排除在中止范围之外,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之前删除第88条中相关表述的修改保持一致,这样一来,即使发生权属纠纷或财产纠纷,专利无效程序仍然启动或推进,而不像以前那样戛然中止。笔者认为,这一修改方案反映了起草者对一些蹊跷中止现象的本质认识和深度思考,可谓对症下药,有望及时堵住制度漏洞,让无效程序免遭恶意中止的玩弄,保护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利益,助力实现专利侵权程序中原被告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
专利行政程序中止的初衷和漏洞
我国施行专利侵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二元分立的审理机制,即,原告到法院起诉被告专利侵权,但法院不得审查专利权是否有效,所以,被告如果挑战专利权的效力,需另辟战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程序,由此才能反制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1]。由于专利侵权判定需以专利权稳定有效为前提和基础,所以,司法解释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原则性地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的一些情形。在实务中,对于未经无效考验的发明专利,很多法官也会等待无效决定,以防在侵权案件中白做无用功,如此一来,即使在法院程序中不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书,事实上也达到了中止的效果。
法院的侵权案件可以中止,目的是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先作出专利权是否无效的决定;殊不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也可以中止,由此抵消了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初心。
研读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88条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七章的规定可知,其出发点和考虑因素明显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情形不同。对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中止其行政程序的初衷在于保护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与专利稳定性无关。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专利权属纠纷的确时有发生,权利人也确有成为债务人的可能性,此时,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能会成为保全的目标。由于此类纠纷和专利审查的裁判权分属不同的机关,因此,名义上的权利人出于自己的考虑,可能采取消极(如放弃答复、不缴纳年费等)或积极(转让专利权或申请权,主动承认不利事实,等)的行为,导致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相关程序而利益受损。鉴于此,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法院受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后,利害关系人(即,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或请求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等待权属纠纷的审理结果,或者法院受理财产权纠纷案件后,可以应利害关系人(即,财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原告)的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专利申请或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引发各种专利行政程序进入中止状态,可以防止名义上的权利人坑害上述利害关系人。
但是,这却可能坑害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在专利无效程序进行过程中,突然有人提出专利权属争议、专利设计费纠纷、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纠纷,精确瞄准专利,请求法院保全,法院作出请求协助财产保全的裁定后,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往往根据裁定书上的期限(常见的是三年)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导致专利无效程序长期停摆,由于审限管理的惯性,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也随之停摆,给现任专利权人趁机推进专利侵权程序以可乘之机,可以毫无悬念地拿到胜诉判决,甚至拿到执行款项。更恶劣的情形是,即使专利权因此类纠纷而先进入中止状态,但专利权人维权却不受影响,仍肆意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诉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却发现根本无法启动无效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本就不发受理通知书,遑论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专利期限十年,刨除授权过程消耗的半年至一年,只需三次保全,每次三年,专利权在有生之年即可刀枪不入。如果原告都这样搞,中国的专利诉讼就彻底没法玩了。
蹊跷的中止:祸起萧墙or围魏救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