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与“合”的角度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策略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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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充分理解‘分’与‘合’的策略。”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郭帅 律师 专利代理师 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
外观设计专利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最近几年我国每年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基本在70万件左右;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诉讼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数量最多;但是,外观设计专利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基于大众的常规认知,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含量最低、专利代理机构设置专门的外观设计专利代理人寥寥无几、目前全国各个地方的政策鼓励也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为导向等;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一种基础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梳理,针对不同的产品或设计,采取不同的申请策略,以期在维权阶段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及细则和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类型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种类分为:单一产品外观设计、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套件产品外观设计、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局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行了规定[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单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通过提交产品或设计的六面视图进行申请,其保护范围也是通过提交的图片进行限定,在侵权判定时,通过侵权产品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如果二者相同或相似,那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2],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对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1]: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对于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的时候要提交每一个设计的六面视图,一份申请文件不能超过十项设计,每项设计均可以按照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待,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只要落入相似外观设计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侵权[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同1.2)对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4]: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对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的时候要提交每一个产品或设计的六面视图,每项设计均可以按照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待,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只要落入成套产品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侵权[3]。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2]: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的时候,组装关系唯一应提交组合状态下的产品视图,组装关系不唯一和无组装关系,要提交每个构件产品的视图;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设计的每一个构件进行比对,原则上,只有每一个构件相同或近似的才构成侵权,缺少部分构件或部分构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不构成侵权[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同1.1)对局部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定义,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于局部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的时候要提交每局部产品或设计的六面视图,通过虚线和实线对整体轮廓和局部分别进行表达;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的外观设计的局部设计部分进行对比,无需比较产品的其他部分,最终以局部设计的相同或相似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通过对上述几种外观设计的论述,从产品的角度出发,基于“分”与“合”的思想,如图1所示,一个产品能分解若干构件或者若干局部;同理若干产品可以合并一起,构成若干相似产品或者套件产品。在详细了解了单一产品外观设计、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套件产品外观设计、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局部产品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从申请阶段到维权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外观设计进行归纳如下:外观专利的审查为初步审查,也就对申请阶段要求比较宽松;但是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在确权阶段保证专利权的稳定,在维权阶段能否对产品进行有力的保护,其对申请阶段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