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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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它通过“各种美观而不单调的视觉消息”来提示用户“状态的改变”,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便利性和用户的体验感。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部分增加了有关GUI的内容,允许权利人针对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GUI设计据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工业品上起到装饰、美化作用的设计,然而这种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依附在固定的载体上才能发挥其装饰、美化功能。GUI作为新型的外观设计,对电子产品有着极高的依附性,脱离电子产品,GUI设计的功能将无法实现。这意味着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无论是在专利授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都不能脱离产品谈GUI。我国现行《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就像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所表达的思想一样,表达与思想在物理上不可分,在法律上却界限相对明晰,外观设计与产品不能分离,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而非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是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为GUI,由于GUI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不同的电子产品上呈现,如可用于手机的GUI可以适用于各类品牌的智能手机。在此情形下,倘若认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把GUI从一个产品移到另一个产品,只要产品不类似就没有侵犯专利权,那么从目前注册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看,大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无法得到保护。随着GUI设计在产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我们应积极推进对GUI设计的保护,提高设计者创新的积极性。由于GUI的设计较为复杂,倘若不把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那么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GUI设计很可能被认定为“表达唯一性”而被排除在保护的范围。GUI设计本质上依然是设计者的智力成果,能够为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满足市场的需求,符合外观设计的构成要件,故GUI设计应被授予专利权,给予专利法范围内的保护,以此满足我国外观设计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同国际社会的经贸往来。侵权纠纷中判断权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必然要对二者进行比对。然而关于GUI设计的侵权比对方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GUI作为新类型的外观设计,在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形下,仍应适用现有外观设计的一般侵权认定规则,即:必须有产品作为载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且富有美感、实现人机交互或相关功能。倘若被控侵权人只提供了软件而没有提供用户终端,软件并不属于认知中的“产品”,GUI专利因此被排除“产品”范围,此时,GUI专利与对比设计在产品类别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侵权认定的前提不成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观点“涉案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可见,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而被控侵权行为是向用户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控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1]。”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载GUI设计专利的产品是计算机软件,而非电脑或移动终端等。故侵权诉讼中,在对GUI设计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时,仅就图形用户界面依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一般规则进行整体比对,而不考虑外在的、硬件的视觉效果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第三种观点认为,产品的外观既可以通过硬件产品展现,也可以通过软件方式进行呈现,在数据时代,产品外观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专利法不能将以软件形式展示的外观排除在外。我国《专利法》已保护局部外观设计,GUI专利本质上属于局部外观设计。因此,对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硬件产品的GUI仅比对产品的局部设计(GUI部分)即可。
GUI设计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应采取局部外观设计的比对思路
不同于传统外观专利,GUI的本质是通过软件展示外观,《专利法》保护创新的立法目的应防止他人通过在不同产品上使用相同的GUI。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删除了“对于包括GUI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GUI的用途、GUI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这一要求,放宽了对GUI提交的申请,弱化了GUI与产品之间的逐一对应性。2020年,修改后的新《专利法》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为含有GUI的外观设计保护开辟了新局面。《专利法》与《专利审查指南》分别修改,两相结合,产生了奇妙的效果。由于GUI无法脱离产品而独立运行或呈现,因此对GUI设计比对时,在结合专利与承载专利的产品进行比对的前提下,应认定GUI为局部外观设计。承载GUI设计专利的产品即为运行有GUI设计专利软件的设备,如手机、电视等。在比对时,对于类似硬件产品的GUI,仅比对GUI这个局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笔者审理的上海知产法院首例GUI设计侵权纠纷案[2],即借鉴了上述第三种观点进行比对思路。该案中,原告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运行软件的操作页面,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GUI的界面内容,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拥有的软件App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似的GUI。被告认同产品相同。笔者认为,被控侵权的界面可以在手机中查看到,被控侵权的GUI与涉案专利为相同种类产品。关于比对对象,将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较,被控侵权界面的搜索栏、招聘信息介绍栏、功能选项、热门筛选条件、招聘信息列表以及底部功能选项,从上至下依次排列,二者布局以及设计差异均较大。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二者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界面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GUI设计不同于传统的外观设计,其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必须依附电子产品才能显现出来,GUI设计不可能占据产品的整体外观,只是对产品某一部分的装饰,属于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机交互功能,故不应该受到特定产品的限制。采取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思路,可以实现在GUI设计专利纠纷中对设计者给予全面的保护,让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保护跟上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节奏,更好地彰显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本质。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