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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经济与著作权保护:有物、有理、有方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03/23 浏览量: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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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行业合规研究初步成果

作者 | 杨琢孔、周艾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摘要:“剧本杀”自登陆中国发展至今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及标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2022年底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增至238.9亿元。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来的是“盗本”、“洗稿”等著作权侵权之痛以及无序竞争等行业乱象。本文作为“剧本杀”行业合规研究初步成果,首先围绕“剧本杀”产业链涉及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侵权


“剧本杀”与“剧本杀经济”
 

    “剧本杀”本质上是一种推理社交类游戏,其起源自19世纪英国的谋杀之谜游戏(Murder Mystery Game),其游戏雏形则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颇受欢迎的派对游戏---陪审团(Jury Box)[1]。在我国,剧本杀兴起于2017年[2],芒果TV2016年推出的明星真人秀推理节目《明星大侦探》通常被描述成剧本杀火爆的起点[3],目前该节目已经推出第七季,总播放量高达数十亿。


    “剧本杀”热潮带动的是“剧本杀经济”。从2017年第一家实体店落地,到如今实体店数量超4.5万家[4],可以说,“剧本杀”正呈井喷式发展。这也引起了主流媒体的注意,据央视《正点财经》栏目报道,以上海为例,2020年每月新增30家线下门店,随着上下游链条的逐步完善,“剧本杀”行业成为年轻人的社交新宠[5]。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用户研究及标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2019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已超过百亿元,同比增长约68%。2020年尽管受疫情影响,剧本杀市场仍在增长,达117.4亿元[6],预计到2022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将增至238.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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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18-2022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及预测(图片来源:艾媒咨询[7]


       天眼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超过1万家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剧本杀”,其中约92%为个体工商户,且97%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8]。简言之,“剧本杀”市场门槛低,只要有用户,有营销平台就能够形成产业链。如图2所示,该产业链一般可分为四部分。上游负责创意,即以剧本创作者为主。如非原创剧本,则创作者须要从IP授权方获得授权。中游是发行商,主要负责通过线上分发平台和线下剧本展会以“买断”方式或“分成”方式从上游购买剧本,再进行印刷、包装、配置道具等,最终卖给下游。下游可以称为渠道,目前可分为线上游戏(APP)平台和线下实体店,它们可以越过发行方直接向剧本作者邀稿,并直接向用户收费。产业链的终端是消费者,即玩家。由于“剧本杀”游戏需要游戏主持人(DM),大部分也需要实景布置,并且为了持续、相对低价的获得剧本以培养客户粘性,在终端也衍生出部分服务和培训,即游戏主持人(DM)培训,剧本作者培训以及实景布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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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剧本杀”产业链分解图[9]



二、“剧本杀”行业乱象

    “剧本杀”行业吸引和培养客户粘性的关键是剧本。然而,由于“剧本杀”市场的发展速度远超预期,相关的资质、配套审核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也相对滞后[10]。目前市场上“剧本杀”的剧本通常分为三类:盒装本(每个店家都有权购买)、城限本(每一个城市一般仅出售给三家店铺)以及独家本(每一个城市只出售个一家店铺)[11]。盗版贩卖者很多能够做出1:1复刻的盒装本及部分城限本,甚至“盗版本”能早于正版上市[12]。 


      12426版权监测中心曾对60余部“剧本杀”剧本进行监测,据不完全统计,在淘宝、拼多多、闲鱼等7个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其中排名前十的剧本共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2442条,占比高达45.1%[13]。 


三、“剧本杀”著作权保护:有物

     “剧本杀”产业链中的盗版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最普通的方式,即窃取剧本内容和样板并进行复制。第二种盗版情形称为“洗稿”(也称为“伪原创”),指的是对其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最有价值的部分仍是抄袭的。在“剧本杀”产业链条中,上游“创意”环节中的作者将作品投稿给中游的发行后,经发行审核、测试,可能认为剧本不合适或者与其他已经或将要发行的剧本存在冲突,因此退稿给作者。然而有些发行会偷偷将核心内容、部分段落、观点或手法“抄”下来,日后进行“再加工”和“再创作”。有职业剧本作者指出,“洗稿”由于抄袭的是成熟作品,进行再加工后剧本的游戏体验感、流行度、质量可能会远高于原作品,出于盈利目的,中游发行和下游渠道即使知道存在“抄袭”,会将之辩解为“撞梗”,依然会购买,从而助长了“洗稿”式盗版。第三种盗版比较特殊,其与“剧本杀”的特点紧密相关。一些玩家虽不兜售剧本,但会将剧本的复盘内容或秘籍攻略发布在网上,也可能会对这些内容进行售卖。据报道,一些比较出名的推理剧本,复盘内容的销量比剧本本身的销量还要高[14]。可以说,在“剧本杀”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触发著作权侵权,无论是作者,发行,店家还是玩家。

      谈到著作权保护,首先要“有物”,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剧本杀”产业中,最常涉及的两种作品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首先来谈美术作品。“剧本杀”剧本常配套图片(插画图)及其他道具,其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一幅书法、一张图或者一件道具需要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才能构成美术作品。王迁教授曾举例说明,店家如果未经授权将“剧本杀”剧本中的插画图做成了屏风,这会构成侵权[15]。笔者以“剧本杀”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仅有两份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其中一份即是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在张某一与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16]中,被告公司“剧本杀”游戏的剧本卡背面使用的图片与原告张某一享有著作权且已公开发表的七幅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因此被认定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从该案可以看出,美术作品系“剧本杀”产业链涉及的著作权保护中的重点之一。


四、“剧本杀”著作权保护:有理

     “剧本杀”行业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还是剧本。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判断系通过“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审理法院指出,“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片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7]。实践中常用的证明著作权权属的方法是进行作品登记,然而作品登记仅是形式审查而非是指审查,因此仅有“剧本”之形还不足以使该剧本当然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欲获得保护,仍要具有满足(1)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2)具有独创性以及(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8]
      
王迁教授指出,当“剧本杀”剧本构成文字作品或其中插图构成美术作品,明确了侵权行为,找到了适用的《著作权法》规则,维权就不再是疑难杂症[19]。张伟君教授提出,关于“剧本杀”的版权问题,可参考、类比电影剧本,而具体涉及了哪些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则要根据具体的“剧本杀”场景中的使用进行判断,需要考量的要素包括对剧本是否有复制行为、剧本是否可以在此进行改编后对外公开使用等[20]


      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通常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实质性相似”是前提与重点,“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21]。换言之,如果作品不相同或者不实质性相似 , 就没有判断是否接触的必要,只有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才有判断是否接触的必要[22]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23]。就剧本而言,故事的情节设计是该类文字作品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最能体现作品的创造性。在琼瑶诉于正案的判决要点在“剧本杀”剧本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中也颇具启示。首先,针对“洗稿”式盗版,抄袭“情节”、“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会否构成侵权?据该在先经典判例,如果故事的情节具体到了一定程度且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那么就可以作为作品的表达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也是小说、剧本等作品的重要表达元素,但也不能脱离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否则就可能成为“思想”的范畴或公知素材。在作品的相似性判断中,纯粹的文字直观表达的比对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在文字直观表达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文字的直观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把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设计作为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内容[24]。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审理法院即通过基于故事情节的人物设计比对、情节设计比对以及整体情节排布的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作品与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据此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对于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而言,在进行比对时,不仅要对画面整体构图进行对比,还要对画面局部构图、画面细节进行比对。因为作品中所呈现的画面形象整体以及画面局部的特征,均属于作品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综合两方面的比对情况才能得出二者是否实质性相似的结论[25]。司法实践中,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断,首先是将原告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进行划分,其次是过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最后是通过要素对比与整体视觉效果相结合的手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26]


       在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接触”的可能性。“接触”的认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有直接证据证明“接触”;第二,没有直接证据,但存在间接证据,此时需要考量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高低、出现雷同或近似的可能性等);第三,没有直接证据和充足的间接证据,则需要依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进而判断是否足以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27]


        综上,尽管“剧本杀”因其行业特性,在著作权保护存在诸多困难,但可以确定的是,“剧本杀”涉及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在“剧本杀”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从业者、相关权威、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应携手持续探讨该行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下文中,笔者也将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与研究,分享初步成果。

“剧本杀”著作权保护:有方

       著作权保护一在“防范”,二在发现侵权后有效“维权”。下文讨论的重点系前者。笔者根据“剧本杀”产业链上游到终端涉及的各个环节结合实务经验绘制了图3,下面结合该图进行阐释缘何“剧本杀”著作权保护(防范)“有方”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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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剧本杀”著作权保护-环节与方法[28]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讨论的剧本作者指代的是著作权人。司法实践中,常发生自认为享有著作权而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售而导致的侵权。上文提到,笔者以“剧本杀”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仅有两份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判决书。其中一份便是对权属的错误理解导致的著作权侵权之诉。该案中,原告曾受雇于被告公司(即为“剧本杀”剧本写手),其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隔世信》应视为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隔世信》为职务作品的情形下,虽然该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但被告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复印、发行《隔世信》。因此原告侵权主张不成立[29]。倘若上述案件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但涉案剧本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被告误认为其雇员创作的作品均是职务作品而进行复制、发行等行为,则会构成侵权。可见,“剧本杀”著作权保护的最初一环是正确的理解作品权属。


       在“剧本杀”行业中,常有利用知名影视作品中主要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特征等进行“剧本杀”游戏开发的情形,此时,就涉及到图3中的(1)。在温瑞安诉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30]中,审理法院指出,作者创作作品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主要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特征等构成其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人物名称、关系、性格开发成游戏,构成对作者改编权的侵害[31]。因此,为避免侵权发生,对于非原创剧本,创作者必须要从IP授权方获得授权。


       印刷单位是一个微妙的存在,剧本作者、发行、分发平台、店家等都可能会通过印刷单位印制剧本。据报道,绝大部分的盗版厂商自己就开印刷厂,因此,会出现盗版作品质量比正版作品更好的情况以及盗版早于正版上市的情况[32]。虽然尚无极为有效的方法,在委托印刷单位印制剧本之前(图3对应的2A、2B、2C及2D)应着重注意与其签订的承揽合同中关于印刷单位保密义务的约定,例如可以约定其对所委托的印刷内容应负保密义务,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披露。


      在“剧本杀”行业,剧本作者对于发行的授权(3A)以及对于线下门店的授权(3B)常常涉及所谓的“买断”。此时,应注意约定剧本作者应负责提供相关作品授权证明,应明确在何地域范围内发行或店家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也应明确著作财产权权力行使范围。


       在“剧本杀”行业链条的中下游,即发行商将剧本出售给分发平台、线上平台并由它们进一步销售给线下店家时(图3中的(4)、(5A)、以及(5B)),也应注意在合同中对地域范围的约定,同时应着重强调平台、店家等不得对合同项下剧本进行再创作、改编,从而形成新的文学作品、小说、各类剧本等文字作品,以及不得对该剧本和衍生文字作品进行再度改编、拍摄影视剧、动画、游戏等。


       图3中的6A、6B目前是行业“盗版”乱象频发的关键点之一。对于一些颇受追捧的剧本,特别是独家本,为了“抄袭”,一些投机者会以玩家的身份多次参与游戏,从中进行记录重点剧情、关键情节、人物关系等,之后进行拼凑和再创作,从而达到“伪原创”。目前对此尚缺乏有效方法方法,也仍需要深入研究对此类行为如何通过诉讼有效维权。


      最后,对于玩家通过社交媒体或网站分享/出售复盘内容或秘籍攻略(图3中的(7))是否能够认定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简单得出结论。尽管很多店家会提示玩家保密,但显然这不是有效的“防范”方法。对于“剧本杀”产业链条终端触发的“疑似”著作权侵权行为,从目前的检索与研究来看,尚难以界定和有效规避,这也是未来值得研讨的重点问题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就目前“剧本杀”行业的构造与发展来说,对于剧本著作权保护重点集中在上游和中游,在下游和终端似乎缺乏有效防范和维权妙计。笔者相信,随着该行业的不断规范化,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的摸索,“剧本杀”涉及的著作权在各环节的保护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

六、结语


       随着“剧本杀”热潮不减、“剧本杀”经济持续蓬勃发展,主流媒体、行业协会以及地方政府对于该行业合规的关注与举措也使“剧本杀”行业已经初现扶正纠偏的端倪。央视网发起了《剧本杀行业倡议书》,倡议规范化运营秩序和行业良性发展[33]。2021年,发行平台打造剧本授权凭证体系,通过多方数据认证剧本的动静态版权信息;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沉浸式剧本娱乐专委会成立也已成立并形成初步行业规范[34]。2021年11月,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研究起草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将“剧本杀”纳入备案管理的城市[35]。随着“剧本杀”行业的不断规范化,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将获得更高的重视。鉴于目前盗版现象对于该行业活力的扼杀,该行业所涉作品著作权保护有效方法探索的滞后与难度系数高,需要各环节参与者以及法律工作者深入摸索与探讨。笔者基于目前参与的实务工作以及初步研究在本文中分享一些成果,希望能够对“剧本杀”行业的著作权保护和维权工作有所帮助。


注释

[1]王芸:《浅析“剧本杀”行业火爆背后的流量运营模式》,载《新闻传播》2021年第12期,第111-112页。

[2]朱丽娜:《市场规模超百亿,“剧本杀”版权保护法律边界在哪儿》,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AkCllzbozXV_2fcVnSXZ8Q,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日。

[3]第一财经:《剧本杀的“前世今生”:剧本杀市场规模超150亿》,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515150475041377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日。

[4]《全国剧本杀门店数量达4.5万家、消费群体学生占比近三成,剧本杀为何让他们着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2249640972706781&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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