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已经成为人们解决争议、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通过向法院起诉是其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诉讼也为部分投机者实现其不正当目的或获取非法收益提供了可能。
近几年,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恶意诉讼变得越来越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这导致了恶意诉讼比较具有隐蔽性;另一方面,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同的专利类型具有不同的授权审查标准和过程,其中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够获得授权,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只要形式审查合格就能够获得授权,这为某些投机者恶意取得专利权提供了可能。
恶意专利侵权诉讼有违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民事诉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初衷,将另一方当事人拖入诉讼,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恶意专利侵权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结合几起司法判例,简述了专利相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及其中“恶意”的认定。
首先,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列于第十四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应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此,可以认为,由专利侵权诉讼引起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认为,恶意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受诉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
因此,因专利侵权诉讼引起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该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受诉法院管辖。同时,鉴于该法院已对前一专利纠纷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为便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相应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其审理也较为适宜。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
(2)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3)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4)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上述要件(1),提出了某项请求,通常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已将另一方当事人拖入诉讼程序中,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
关于上述要件(2),恶意,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
关于上述要件(3),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的损害后果,例如另一方当事人为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资料费等费用。
关于上述要件(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如社会声誉的降低、财产的损失等均是由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所导致。
其中,对于要件(1)、(3)和(4)认定均比较容易,而要件(2)的认定则比较困难并且往往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主要原因在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一行为在形式上通常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存在主观恶意。
1、当事人明知另一方当事人不侵犯其专利权,例如,在先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仍然以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例如,在胶州市金富元橡塑制品厂因与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8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兴达公司系郑州中院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308号生效判决可以推定中兴达公司知道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中兴达公司仅凭不知具体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再次起诉金富元厂侵犯其专利权,在收到金富元厂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后,又再次撤回起诉,难谓行使诉权已尽善意、审慎之义务,属于对其诉权的滥用。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88号
2、恶意取得专利权、或明知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仍然基于该专利权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27的规定,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下述情形:
(1)将申请日前专利权人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人,将在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等过程中明确知悉的他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3)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4)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涉案专利满足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专利权的;(5)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
例如,在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事实显示18号案诉讼在表面上具备了一定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但凯聪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故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时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当知道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18号案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
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
再例如,在谭发文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粤民终407号)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348、349号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谭发文明知腾讯公司对涉案QQ企鹅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已经在先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申请与QQ企鹅形象基本一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其申请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谭发文明知专利权的获得不具有实质正当性,仍基于不当取得的专利权,不适当地主张权利,意图获取非法的市场竞争利益,其行使权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案号:(2019)粤民终407号
但是,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由于专利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因此不能仅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轻易认定为恶意取得专利权,也不能简单地以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或提供了在先公开的专利技术资料的事实,即认定权利人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明知其专利权无效,也不能以权利人的维权诉讼不利结果来认定权利人提起专利诉讼存在主观恶意。
一般而言,恶意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状态,需要结合事实和外在表现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在认知上,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是否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2)在主观意志上,当事人是否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在客观表现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