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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著作权案件赔偿依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12/22 浏览量:795
——以山西高院典型案例引入,展开对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赔偿额确定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找出合理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解决长期困扰KTV行业的版权难题。


作者 | 陈延静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编辑 | 季文梨



 

摘要

如何合理确定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司法审判实务面临的一大难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判赔额的确定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以山西高院典型案例引入,展开对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赔偿额确定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接着介绍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KTV音乐侵权赔偿依据在司法中的实践情况,研究其法理上的可行性及效果上的必要性,找出合理确定赔偿额的方法,解决长期困扰KTV行业的版权难题。


关键词:KTV音乐著作权 侵权赔偿 收费标准 集体管理


2020年11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晋民终776号】[1],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参考了KTV行业权利使用费,最终判定被告侵权使用的132首歌曲一年每个包房须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为1.46元。 [2]山西高院在判决中释明: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个体权利人)向卡拉OK 经营者主张权利,应采取"同保护"的原则,即个体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标准应当参照同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山西高院对于不同的权利人采用同等保护,且均采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赔偿依据的做法,在个体权利人起诉KTV音乐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开创了一种新的判赔标准,为解决多年来KTV音乐版权纠纷的乱象提供了新的思路。


01

KTV音乐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大多
采用法定赔偿[3]的现状


对于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填平原则”[4]因其本身要求“精确计算”的局限性,而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自出现权利人维权起,无论原告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个体权利人,各地法院普遍采取法定赔偿方式对于判赔额加以酌定。基本思路是先酌定单曲判赔额,再乘以诉讼歌曲数量计算总体判赔额。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计算均缺乏对于歌曲价值行业标准的考量,普遍过分高于正常权利使用费。过高的判赔标准不仅刺激了个体权利人商业牟利诉讼量的增加,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使得KTV经营者不堪重负;更造成了权利人之间严重不公平。


案件量激增,浪费司法资源。2018年广东地区法院对每首歌酌定1500元[5]的标准加以判赔,一时间激起了广东省内同类案件的暴增,也刺激了越来越多的个体权利人在全国各地铺开对KTV歌厅的诉讼。2018年起诉KTV的个体权利人主要有3家,2019年为16家,2020年共计31家个体权利人发起对KTV歌厅侵权诉讼。2018年已向音集协缴费的KTV歌厅被起诉的数量为345家,2019年猛增至1577家,2020年为3130家,其中广东省780家[6]。


KTV行业承受巨大经济负担。个体权利人维权诉讼泛滥,一家KTV歌厅一年同时被几家个体权利人起诉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广州敦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2019年支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的版权费为45000元,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向重庆索隆[7]、声影[8]、上海灿星[9]支付共计192首歌曲赔偿款153600元。2020年广东省内有十几家个体权利人在起诉KTV歌曲,不同权利人接连的轮番诉讼使的整个行业面临发展困境。


造成权利人之间严重不公平。虽然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按照歌曲来计算总赔偿额,音集协管理的歌曲有十几万首, 但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盈利性质,行使权利的方式以许可为主,维权诉讼为辅。起诉歌厅的目的只是为了促成授权许可,不可能将管理的十几万首歌一一起诉而谋求其中的巨大商业诉讼利益。因此高额的法定判赔会造成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权利人与非会员权利人可获得版权费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如广东省2019年部分法院单曲高达1000元的判赔[10]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收费标准(约0.028元每首歌每包房每年)[11]形成天壤之别。再如上文中的广州敦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案例,加入音集协的会员权利人一年可以从广州敦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分配的版权费在不扣除管理费的情况下,约每首歌为0.346元。与非音集协会员权利人自行维权可从该歌厅获得每首歌800元的版权费相差巨大。法定赔偿造成的音集协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严重不公平,导致越来越多的会员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转而自行提起维权诉讼,陷入恶性循环。


02

司法实践中参考集体管理
收费标准的尝试


为解决上述司法判赔中法定赔偿带来的问题,更科学合理的确定KTV音乐著作权判赔额度,达到司法定分之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些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将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具体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区高院出具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浙法民三明传〔2019〕26号】中,提出以可比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控制损害赔偿数额的总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通过)中确定卡拉OK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侵权赔偿数额时,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0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卡拉OK行业的收费标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17日,陕西高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中公布)中,在判定KTV经营者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时,列入参考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标准。


浙江省、山西省、陕西省高院通过调研行业现状、出具指导意见的方式,确定参照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进行判赔,确保判赔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遏制个体权利人利用司法诉讼谋取巨额利润,倡导KTV著作权集体管理,维护版权许可秩序。


(二)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案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音集协诉被告歌厅案件【案号:(2012)哈知初字第97号】 ,判决中首次尝试以音集协的收费标准确定判赔数额“按照被告经营卡拉OK包房数和自音集协本案起诉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音集协要求被告赔偿许可使用费157,534元合法,应予支持”。目前,除了黑龙江省之外,湖南省[12]、福建省[13]、甘肃省[14]、浙江省[15]、上海市[16]、山西省[17]司法实践中均有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作为衡量赔偿额的判决。


在音集协起诉的 KTV 歌厅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用集体管理许可费作为实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司法技术的进步。这种方法改变了以往以侵权歌曲数量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使用天数为基数,合理确定了许可使用费。[18]有助于集体管理组织代会员行使权利,促进会员与非会员权利的平等保护。


(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目前司法实践中,将小权利人维权与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同等对待的,只有本文开篇提到的山西高院案件。该案通过判决防止了个体权利人维权在省份地区内泛滥,促进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与非会员权利人的之间的公平。


03

以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计算
KTV音乐侵权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针对上文司法实践中参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确定判赔额的做法,接下来笔者将从法律依据、KTV行业权利使用费标准、德国及香港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做法三个方面来分析司法实践中上述做法在法理上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


早在2014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法中就有过参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判赔的立法考虑。2014年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新《著作权法》明确了在获利、损失无法证明时,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为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KTV音乐侵权赔偿中的参照创设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可衡量KTV音乐侵权赔偿中“权利使用费”


司法判赔中考量的“权利使用费”应遵循市场定价标准,具有普遍性,系对整个行业均可适用的价格标准。


1、KTV行业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规制的特定市场


KTV行业使用的音乐类作品权利最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特征。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KTV使用音乐类作品涉及的表演权、放映权是最典型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特征是“多对多”:使用者众多,全国KTV歌厅数量多;每个歌厅的曲库都有海量的歌曲;权利人数量众多,涉及到词曲权利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人;歌曲权属状况复杂,版本多样,授权环节多,使用者难以识别权利人。

不同于电影著作权、发明专利等权利人可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在KTV歌曲版权领域,无论是权利人抑或是KTV歌曲使用者均无法做到全部作品的“许可”或避免所有作品的“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搭建一个授权平台。KTV经营者向该组织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能做到的集中获得MV版权许可的唯一方式,是最快捷、最节省交易成本的方式。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整个KTV行业


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在制定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相关的使用人行业协会进行谈判,需达到维护权利人利益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平衡;还要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核和公告。[19]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发布1号《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该标准[20]针对KTV行业使用海量歌曲,经营者不具备一对一获得许可的可能性等特点,从行业发展以及平衡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最终确定了KTV行业的使用费标准以经营包房及使用天数为单位计算。


该收费标准已经在市场了实施了十二余年,经过长期的实践被KTV行业广泛接受,具有代表行业版权许可费的性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作为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的“权利使用费”参考。


(三)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做法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