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互联网视频行业发展飞速,正版化和会员化趋势愈加明显,随着会员视频比率迅速提升,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已经从原本的“贴片视频广告+免费视频”单模式逐步变成了“贴片视频广告+免费视频”、“会员视频”双模式,而对应的侵害视频网站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从原本的屏蔽视频广告转换成了破解视频网站会员。任何脱离行业发展来看待屏蔽视频广告的理念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也严重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立法初衷和适用情况,而退回到分析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情况,更是一种倒退的文艺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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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经营模式的变化
视频网站出现于互联网大普及之后,在混乱的“免费互联网”之中诞生,以分享视频为雏形,进而发展成为互联网性质的电视台,以提供影视视频内容为主营,在发展之初,由于电视节目的同期竞争压力,以及互联网用户付费习惯还未形成的前提下,“贴片视频广告+免费视频”成为当时的视频网站经营模式,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广告收入弥补极高的运营成本。而后,随着用户付费习惯的提升、大众版权意识增强,视频网站内容的丰富化和独家化,“贴片视频广告+免费视频”以及“会员视频”模式双模式逐渐成为了新时期视频网站的基本运营模式,也就是说目前广告收入和会员收入已经成为了视频网站的主要营收点。并且,由于付费会员可以免广告观看视频,未来付费用户的增长会一定程度上压制广告投放的总量,因此会员收入将超过广告收入成为视频平台主要收入来源的趋势也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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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视频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
在初期很长的一段时间,在线广告收入一直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公众要获取免费视频,往往需要先观看广告,然而也因此,从公众不想花费时间成本的心理出发,广告过滤、插件屏蔽等行为泛滥。视频网站为应对这类行为,也开始逐渐向会员制的经营模式发展,随着会员视频成为各大网站的核心竞争力,侵权形式也从单纯屏蔽广告“进化”到破解会员权限、解析视频链接、视频聚合小程序等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上述行为均是采用技术手段,侵害视频网站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各大视频网站采用的两种主要商业模式均因此受到严重的冲击,其损失不仅仅是视频网站本身,还包括广告商、消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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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于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思路
在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一般为免费软件,常见于各类浏览器、软件下载网站。虽是免费软件,但软件发布者可以从提供软件下载的平台获得广告收入,提供软件下载的平台则可以凭借此类软件引流,增加曝光率,获取更多潜在商机,在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环境下获得不菲的收益。
纵观既有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屏蔽视频贴片广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的态度一向是明确的,且从未改变。仅仅是在认定被诉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时,即考虑屏蔽行为是刻意为之还是单纯因广告屏蔽规则所致而有所区别。
在分析责任问题承担时,被诉行为人通常会用“技术中立”原则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进行抗辩。对此,法院的裁判思路也基本一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法院着重审查的是被诉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若被诉行为人存在明显的主观侵权意图,如对“去除绝大多数视频网址前几十秒广告”等功能进行突出介绍,或是对明显是侵权用途的软件进行整理推荐的行为,即可认定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同时,被诉行为人在客观上也实际提供了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下载服务,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技术本身无善恶之分,但中立的技术仍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此类屏蔽视频贴片广告的行为明显是以开发技术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
其次,在视频网站与消费者之间,前者提供视频观看,后者则付出时间或金钱,是社会经济发展下产生的新型“买卖关系”。事实证明,各视频网站之间在采取上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也形成良性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优质的服务。而这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倡与保护的。所谓“视频网站经营者处于主导垄断地位”,将消费者置于视频网站的对立面来合理化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观点更是荒谬的。
而即使不考虑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这些软件所导致的结果对付费用户而言是否公平更加不言而喻。所以说无论从何种角度,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屏蔽行为不当性的描述都是已经完全考虑了各方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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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于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广告屏蔽软件的使用方式为将其安装至浏览器,再打开视频网站观看视频时即可过滤片头广告,该结果明显是利用技术手段得以实现。从形式上看,这无疑妨碍和破坏了视频网站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也必将使得视频网站在提供免费视频的同时获得广告收益弥补经营成本的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视频网站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前,囿于此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直接可以对应的规制条款,因此法院只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一般性条款即第二条对此类行为进行裁判。这一时期,类似案例法官多数是通过对第二条进行扩展解释的方式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范,典型判例可参考腾讯公司与星辉公司案、大摩公司与聚力公司案、爱奇艺与极科极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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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京73民终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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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沪73民终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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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京知民终字第79号
随着视频网站的整合与转型,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不断涌现出各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形式,面对如此复杂且庞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显然已不足以解决纠纷,有泛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新增了第十二条(也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对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反法修改后,针对如广告屏蔽、破解VIP权限等明显是利用技术手段破坏视频网站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院均是一致采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规制。
具体分析来看,第四项的法律构成系“技术手段+行为方式+有害结果”,结合本文,视频屏蔽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以浏览器为依托),采用的是将视频屏蔽功能写入编程中的技术手段(如在浏览器中设置广告过滤项),从而促使用户选择其软件以实现无广告免费观看视频,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最后使视频网站无法正常提供其服务,影响其合法经营,破坏其商业模式,造成有害结果,故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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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说的是什么
互联网专条一个明显的法律逻辑在于突出技术破坏的前提,以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结果,而无论是较早前的屏蔽视频贴片广告,亦或是目前的会员视频破解,都是在分析视频网站的广告规则、会员权限规则后,利用技术破坏规则来实现,且直接导致了视频网站正常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明显的不正当性质,这条法律也正是适应互联网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
结语
对于屏蔽视频贴片广告,无论在任何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司法实践的态度都是统一的,而引发的争论其实不值一提,仅仅在于屏蔽行为是刻意为之还是屏蔽规则的误伤的区别,脱离法律变化基础,脱离案件实际情况、脱离行业发展来分析这一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取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合法的经营性竞争行为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开发者/提供者以损害视频网站经营者合法利益为前提的方式为自己获得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其不正当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