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积极推动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整建制实行司法改革的法院,一直在不断践行深化司法改革,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建院以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直是该院受理的各类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根据《意见》的精神,在这类案件中,有一部分即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根据《意见》的第二条作为简单案件审理。同时,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如,有的案件只要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予以确定,就可以及时推进审判,且结论也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有的案件在行政程序中,由于种种原因,对相关事实的举证、认定不够全面,导致一方当事人提出起诉,而一旦事实可以被固定,纠纷即可迅速解决;有的案件系因民事侵权诉讼导致,如果协调适当,可以在行政案件立案前的调解程序中将行政、民事两案一并解决,大大提升司法质效。
结合审判实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今年8月开始,就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进行探索,在立案前的调解程序中,除了解决包括前述内容在内的各种影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结论的问题,力争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外,还开展案件诉讼材料送达工作,既辅助调解工作的推进,也可以在“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为法院依法及时登记立案后的审判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提高工作效率。截至目前,该院导入立案前调解程序的商标授权案件300多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告知书》,并就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解答。
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在不断总结经验,梳理并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意见》的精神,拓宽导入立案前调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并在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方面继续作出积极探索,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目的。(文/立案庭 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