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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重新剪辑后的影视作品之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8/16 浏览量:765
将影视作品重新剪辑后的新作品,都有哪些类型,能否认定为作品?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如何认定?著作权与文化传播又该如何平衡?本文将详细探究。


作者 | 司扬  叶勃佚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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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短视频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全新的娱乐方式。短视频的出现本意是鼓励优质的内容创作,但随着创作内容的丰富,涌现出一批将已公开的影视作品进行重新剪辑后形成的新作品。由于短视频的时长特性,剪辑作品往往通过剪辑影视作品中核心或高潮部分剧情,让用户以较短的时间即可了解影视作品的梗概,为用户节约了大量时间,故该类剪辑作品受到大众欢迎,专注于重新剪辑影视作品的账号在短视频平台大量涌现。2021年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514位行业人士联合发布《倡议书》,倡议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也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鉴于此,笔者对将影视作品重新剪辑后形成的新作品的法律性质以及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短视频平台中影视作品重新剪辑类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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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次创作;独创性;合理使用;侵权责任

 

当生活节奏加快,利用碎片化时间追剧成为了观众首选的方式,在长视频平台中,往往有选择1.5倍、2倍的速率播放影视作品,而短视频平台上,更是充斥着以几分钟看完一本影视作品为噱头的各类短视频作品,这实质上就是对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进行重新剪辑。当剪辑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很多用户在观看完这类短视频后,便丧失了对在先作品的兴趣,这才引发影视行业内的集体倡议抵制。那么,影视作品重新剪辑后形成的新作品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01

影视作品重新剪辑的定义及分类


我国法律上并未对影视作品的重新剪辑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进行了多方检索并根据现有实际的剪辑情况,将其定义为:创作者基于一部或多部有在先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对该作品内容进行加工、删减、拼接、配音等剪辑行为后形成的新作品。与剪辑后形成新作品类似的是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二次创作是指对已存在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二次改编、仿作、引用等方式加以创作,产生新的作品。笔者认为两者概念非常相似,甚至有部分相同的地方,但重新剪辑所形成的作品外延要大于二次创作所形成的作品,因为在重新剪辑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并没有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情形。


笔者以抖音平台为例进行检索,将影视作品重新剪辑后形成作品的类型大致概括为三类:


第一类是速看类短视频作品。该类作品是创作者对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内容进行简单剪辑,既没有对原作品进行内容上的改编,也没有添加任何自身的元素和创意。速看类短视频作品可以分成简单切条型和剪辑浓缩型。1、简单切条型:以抖音号“北方故事影视剪辑”为例,创作者将《以家人之名》进行切条并搬运至抖音平台上。原剧46集,掐去片头片尾,共计约1656分钟。而该创作者将原剧切条成247个短视频,每个视频均长4分10秒左右,合计约1029分钟。剪辑后的247个短视频涵盖了原剧绝大部分的剧情,并且减去了原剧中拖沓的部分。再如抖音账号“米煲爱刷剧”将《匆匆那年》的电视剧版每集的精彩片段进行切条剪辑,形成2分钟左右的短视频。2、剪辑浓缩型:如抖音账号“1080p影视剪辑”,将99分钟的《熊出没之狂野大陆》中精彩部分浓缩成2分钟的电影剪辑,让观众能在几分钟内将一部电影看完。虽然上述两种速看类短视频的切条搬运方式不同,但是本质利用的仍是原作的画面和剧情,只是时长不同。

第二类是评论和解说类短视频作品。该类作品中,创作者不单单是简单的将视频进行剪辑,还添加了自身对该影视作品的评论。如抖音号“毒舌电影”,将自身的解说与电影的片段相结合,介绍整部片子的主要内容。“木鱼水心说电影”则深度解读电影内在深层次的含义同时介绍电影制作方式,导演风格等。


第三类属于混剪、恶搞类作品。创作者往往以一部或多部经典或者热门影视剧作为素材,将其中部分影视片段提取,根据自己作品内容的需要进行重新编排,并会加入和原剧无关的配音、音乐、特效等,形成与原作不一样的新作品。例如“忆一诗”将《山河令》中主演在该剧中各个不同片段进行混剪,创作出了新的讲述知己相遇并一同追寻梦想的短视频;“胥渡”将《还珠格格》、《康熙大帝》、《雍正王朝》、《末代皇帝》等多部影视作品中皇帝的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并模仿该演员的声音进行配音,形成一部部关于清朝皇帝跨空间交流的短视频。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影视作品的重新剪辑一定程度上能够宣传原作品,但由于大多自媒体创作者均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作品,因而带来的更多的是著作权问题。虽然2018年广电总局曾经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进行过整改,但是截止至今,重新剪辑的短视频侵权仍然是热点问题。


#02

重新剪辑成果是否构成作品


重新剪辑后的短视频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必须要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合法性。由于短视频剪辑的对象往往是已经公开发表的影视作品,所以对剪辑内容的合法性一般不存在争议性,那么独创性是重点要考察的因素。我国司法实践中在界定独创性时也会考量作者自身独立创作出的具有个性的内容。例如北京快手与广州华多著作权纠纷案中,海淀区法院认为,视频中有着丰富艺术创造性,通过对话和动作是整体内容较为诙谐有趣,富有作者本身个性的安排和设计,符合独创性,因而认定该二次创作具有独创性。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速看类的短视频


这一类短视频在创作过程中,仅仅是将原影视作品的时长进行了缩减,创作者虽投入了一定的劳动,但却无任何独创性。剪辑浓缩形的短视频,创作者固然是参考了原作的设定、构思、素材、风格等,根据自己的审美、理解对原作进行了剪辑,但尚不足以认定该类剪辑行为能够达到智力创作的程度,因而不可被视为具有独创性。速看类短视频的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观点较为同一,例如在美亚影视诉酷溜网一案中法官认定,涉案视频里面内容完全来源于原作品《恐怖热线之大头怪婴》,剪辑后的cut片段属于电影片段,法院并不认为其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二)评论、解说类短视频和混剪、恶搞类短视频


评论、解说类短视频和混剪、恶搞类短视频,虽然引用了原作品,但创作者不只是简单地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和浓缩,还加入了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和构思,并且花费了时间精力,符合独创性的条件。


综上看来,速看类的短视频由于缺乏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评论、解说和混剪类的短视频,如果对在先作品引用适当,并且添加自己本身的构思的条件下进行了重新剪辑,其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较高。


#03

重新剪辑后作品的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目前,关于独创性与侵权认定之间存在一个重大误解,只要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该成果就不构成侵权。实际上,即使重新剪辑的短视频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但如果该新作品并不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且新作品没有得到授权,没有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相应使用费用,仍然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爱奇艺、腾讯和优酷等长视频平台中,在用户协议里都规定了用户不得复制、修改、发布、出售或出租平台上的作品,因而未经授权的重新剪辑会带来侵权责任。但我国著作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实践中,重新剪辑的作者也往往会引用“合理使用”来抗辩。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大多采纳三步检验法。


1、第一步:引用目的


二次创作的作品引用合理使用抗辩的,需要满足合理使用具有非商业性且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如果重新剪辑的作者在引用原作品时,只是单纯为了减少自身创作的步骤,或者蹭热点而引用原作品,则会降低抗辩的有效性。


2、第二步:引用的影响


对于引用的影响,需要从两个客体的角度进行分析。一个对原作的影响,另一个是对经过重新剪辑的作品的影响。首先,针对原作品而言,重新剪辑的作品不应当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本身的价值以及潜在的市场,不能取代原作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其次,对于重新剪辑的作品而言,观众看到新的作品后应当能够清楚明了地分辨出新作品和原作品分属于不同作品。如果重新剪辑的作品和原作品发生了混淆,甚至于取代了原作品,那就不符合合理使用。


3、第三步:引用的程度


引用的程度具体可以从质和量上来进行判断。从量上看,引用的比重不应当过重。而从质上分析,则需明确,引用的并非是原作的核心部分,应当属于非实质性使用。但是,对原作品全面的引用也不一定就不能被列为合理使用。


(二)不同类型重新剪辑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1、速看类短视频。速看类短视频不符合作品的要件,该种类型的作品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较统一的意见。例如华数传媒与爱奇艺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华数传媒虽然只截取了《花千骨》中的部分片段,虽然时长较短,但是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评价、点评类短视频。这类短视频在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应当同时考虑引用程度。如果该短视频截取编辑了原作品中重要的片段,通过创作者的描述完整地阐述了原作品的故事梗概,那该类短视频尽管属于创作者的作品,但其创作的作品有可能侵犯了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会对原作品构成侵权。


但是该类别中,若短视频中引用的部分仅是原作品中极小的一部分内容,且创作者引用内容主要是为了阐述其自身观点、评论、意见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如是,则不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


3、混剪、恶搞类短视频。此类短视频属于在在先视频中剪辑出部分精彩的或者有趣的片段,重新进行拼接并且配音,从而创作出一部与在先作品完全不一样的新作品。该类作品中往往引用的原作品内容仅仅是一个或数个镜头,无法连接成一段完整动态的影视内容,用户也无法通过一个或数个镜头去了解到原作品的内容,看似并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但是,这类作品往往是利用了原作品的内容创作了一部新的作品,会涉及对原作品的改编,如果创作者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那很有可能会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分析


在二次创作短视频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时,由于网络的隐蔽性,著作权人在找寻侵权人之时存有难度,因而权利人通常都会选择向短视频平台提起诉讼。


根据笔者的检索,发现各类短视频平台涉及著作权的规定均非常笼统,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作用。以抖音平台为例,《用户协议》第10条规定用户应当确保上传的内容属于原创或者被授权。现实中,平台很难对每一部短视频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查,且短视频均较为短小,侵权事实非常难认定,对于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并不容易判断,需要经过专家进行鉴定方可确认。而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平台往往会以提供网络服务,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等理由进行抗辩。对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看平台是否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主要是体现在《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平台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信息传达给创作者,当证据明确时需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了具体的“通知-删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至十二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应当推定为“应知”的情形和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较高的注意义务。例如2017年《老九门》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侵权信息明显,被告应当对侵权行为处于明知或应知的状态,因为其并未通过正常审核途径予以删除,故构成共同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短视频平台对于上传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应当给予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平台对作品进行了制作、修改、推荐、置顶等行为,且获得了利益,其需要承担的就不单单是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法院会判定其对作品的制作、传播等起到了直接作用。但如果平台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对于创作者上传的视频也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尽到积极的“通知-删除”义务。


#04

实施建议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