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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知晓的字体侵权风险及规避策略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3/04/21 浏览量:899
“字体版权如何进行保护,企业应用字体进行哪些商业活动会构成侵权,以及如何规避侵权风险等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聪 李妍 卢秋羽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汉字,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具有悠长而厚重的历史底蕴。随着社会进步,汉字也在不断地转变表达形式,尤其随着网络行业的发展,汉字的字体设计行业应运而生,随之产生一系列版权问题。

随着字体设计行业的飞速发展,汉字字库发展也很快,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大型计算机字库公司,例如有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等。据统计,截至2020年仅汉仪公司推出的具有著作权的B端字体就超过600款,并形成了1400余套字库。

字体公司对其开发的字体当然享有知识产权,但现实中对于该字体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如何进行保护,企业应用字体进行哪些商业活动会构成侵权,以及如何规避侵权风险等问题,尚缺乏基于法理基础及实务案例的梳理,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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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字体侵权现象辨析


字体是具有同一外观样式和同一排版尺寸的单字字形的集合。

字库系具备某一特定字体的单字集合,其被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中。按照字符分类,字库可分为中文字库、外文字库、图形符号库;按照语言分类,字库可分为简体字库、繁体字库、GBK字库等;按照品牌分类,字库可分为方正字库、汉仪字库、微软字库、文鼎字库等;按照风格分类,字库可分为宋体、仿宋体、楷体、隶书、黑体等。

司法实践中涉及计算机字体的侵权纠纷,一般以单字作为侵权客体。本文中,亦主要以单字作为侵权客体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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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侵权的法律依据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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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字体保护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其中,《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有9类,分别为:“(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因此,以上条款并未将计算机字体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局限于计算机字体软件的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仍不健全。

在计算机字体著作权纠纷出现之初,因其法律基础的模糊性,我国司法实务对计算机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受著作权保护,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也仅存于个案中,甚至对于几起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相关案件,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

例如,早期法院认为,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早期法院认为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随着字体侵权纠纷不断涌现,为适应司法现实及社会需求,后续法院普遍公认字库中的单字在满足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对于字库文件侵权问题,最高法给出了如下解释:字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的运行结果,因此,字库文件属于计算机程序。

综上,目前司法实务表明,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相对应的单字具有可著作权性。特别地,随着网络发展,字体行业不断壮大,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倾向于在考量单字的独创性、笔画结构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在此基础上,实务中哪些字体会较容易地导致字体著作权纠纷?如何应对由此产生的侵权之诉?相关风险是否可以规避?接下来,将在后续部分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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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高风险字体及侵权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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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方正诉暴雪案开始,我国的字体侵权案件数量在10余年间翻了100倍,这些侵权案例多发于商业活动领域。其中,常见的侵权风险较高的字体,主要包括方正字体、汉仪字体、华康字体、站酷字体等。

方正公司旗下的字体,除了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这4款字体免费商用(仍需方正公司书面授权)之外,对其他字体进行商用,均需要购买授权。尤其是方正公司掌握版权的“微软雅黑”字体,从诉讼案例来看,是最常见的侵权字体,在现有的侵权纠纷中频繁出现。

汉仪公司享有版权的字体中,免费商用字体仅有贤二体(但版权归属为龙泉寺动漫中心),而对其他字体进行商用,需取得授权。

华康字体并无可以免费商用的字体,但因为阿里巴巴公司与华康公司达成合作或购买版权,因此在阿里巴巴公司旗下可以免费使用该字体。但其他企业若想将该字体用于商业活动,则必须联系官方权利人购买授权,否则极易产生侵权纠纷。

站酷字体中包含数种开放免费商用的字体,如站酷快乐体、站酷高端黑、站酷意大利体、站酷苍耳渔阳体、站酷酷黑体、站酷小薇LOGO体、站酷文艺体、站酷庆科黄油体等。除此之外,将其他站酷系列字体用于商业活动,必须获得官方授权。

目前来看,若未获授权而将字体进行商用,极容易产生侵权纠纷,其侵权类型可概括为:在字体公司或字体设计人享有字体的所有权的前提下,软件公司购买其字体并应用于软件程序,然后销售给用户,而用户又对单个字体进行了商业化应用等。例如方正公司享有“微软雅黑”字体的版权,微软公司有权将该字体用于Word,其他公司购买Word后,利用其中的“微软雅黑”字体进行了商业活动,如产品外包装的设计、注册商标的设计等,此时极容易产生侵权纠纷。

以下,将以前述内容为基础,在字库软件构成计算机软件、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分析用户因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字库软件构成计算机软件,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两者皆受著作权法保护时:

(1)若软件公司取得了字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未取得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则用户私自将字体商用的情形,容易构成对字体公司或字体设计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2)若软件公司同时取得了字库和单字的著作权,则应当明确软件公司是否有授权给用户将字体用于商业领域,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若软件公司并未授权用户可以将字体用于商业活动,则用户将字体单字进行商用的行为,无疑侵犯了软件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而若软件公司与用户已经在合同中约定,用户有权将字体用于商业活动,则用户将字体单字商用的行为,应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用户可能因上述不同情形,向不同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实务中,字体运营公司或字体的设计人,往往会保留字体的著作权,因此上述侵权纠纷多呈现为第(1)种情形,纠纷当事人也多为用户及字体运营公司、字体设计人。具体表现形式为:(a)用户使用某一字体进行商业活动;(b)享有该字体著作权的字体公司或自然人认为该商用行为侵权,并联系用户;(c)双方私下和解或提起诉讼。

因此,当用户在与软件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提前加入以下合规条款,以预防侵权风险:(a)应明确字库软件与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b)应明确所获字库软件的授权范围,用户是仅获得了字体的内部使用权,还是可以将字体用于商业活动。(c)应明确用户在获得字体内部使用权后,若需获得字体的商用权限,是否应当另行支付费用。(d)商用的费用应向软件公司还是字体运营公司、字体设计人支付。(e)除此之外,用户为了降低风险,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当用户使用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中的字体进行商业活动时,若发生侵权纠纷,则侵权责任应由软件公司承担。

此外,当用户并未与软件公司合作,而是越过软件公司,直接与字体权利人合作从而获取字体使用权时(如从字体网站直接购买、下载字体),则双方合同中的合规条款亦可参照上述内容进行约定。

综上,本节总结了字体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并对字库和单字的作品类型进行了总结,即字库软件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具备独创性的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本节还以软件公司是否取得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标准,对用户将字体进行商用所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归纳,总结了实务中的侵权行为模型和合规条款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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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字体侵权纠纷及案例评析


在现实中,字体作为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元素,广泛出现于广告宣传、企业标志、网站版面、产品包装等媒介中,在此应用场合往往涉及字体单字的使用,也会频频引发侵权纠纷。经检索归纳,我们认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字体侵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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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包装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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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与未授权字体实质性相似的文字,可能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


案例1:(2022)苏07民初223号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灌南大宇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心坊公司)专注于汉字新字体字形设计与开发,其设计研发的字心坊萌新体、字心坊江南体、字心坊鸿潮榜书等汉字美术作品深受市场青睐,并依法取得上述美术作品的版权。字心坊公司调查发现,由被告卷柏(淮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卷柏公司)委托,由被告灌南大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生产,并由被告宿迁市勤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成公司)在淘宝公司开设的“优仔零食店”店铺中销售的杏仁奶盖沙琪玛外包装中,所设计的“杏、仁、奶、盖、沙、琪、玛”七个单字,与字心坊公司鲁作登字-2018-F-00036876的美术作品,即字体“字心坊小呀小布丁体”相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心坊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以通用汉字为基础,通过变化笔画的曲直、长短、意境等方式对文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字心坊公司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故字心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卷柏公司、大宇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勤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综上,判令卷柏公司、大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字心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勤成公司在人民币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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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商标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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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在商标中使用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实质性相似的字体,有可能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亦有可能为商标的注册或使用行为设置阻碍。


案例2:(2020)粤03民终29441号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书阁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是“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人,该字体已经完成并发表,于2008年1月3日完成了版权登记。2015年10月20日,叶根友出具《授权书》,载明:叶根友授权贤书阁公司使用其完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特别授权由贤书阁公司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其发现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谷枣业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含“太”、“谷”、“壶”、“瓶”、“枣”五个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单字相同的字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谷枣业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令驳回贤书阁公司的诉讼请求,贤书阁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贤书阁主张权利的书法字体在布局结构、断笔方式、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贤书阁公司依据叶根友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涉案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公开发表时间及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其权利行使应当受到限制,不得侵害贤书阁公司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兴谷枣业公司虽然系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涉案商标,但该商标授权许可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法授权。经综合考虑,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兴谷枣业公司赔偿贤书阁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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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视听作品中使用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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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视听作品中,擅自使用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实质性相似的字体,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3:(2018)京73民终1428号向佳红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

2013年12月16日,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2014年3月24日,广东省版权局给向佳红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作品类别为“F美术",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向佳红,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10月7日。后续向佳红起诉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者公司)、被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艺动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影业公司)、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等,称由前述四公司制作、发行、投资、传播的电影《九层妖塔》及其先导预告片、终极预告片中,使用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向佳红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版权使用费、精神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在不同网站中查找到的“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均可在线生成涉案7个单字,而且其中均声明有该字体是向佳红书写,版权归向佳红所有;向佳红也提交了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声明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证书》,足以证明向佳红享有涉案单字的著作权。经综合考虑,判令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140000元。四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字体版权归向佳红所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向佳红的署名权、复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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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公司官方平台使用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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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微博账号、交易平台等使用与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实质性相似的字体,可能对权利人构成侵权。


案例4:(2018)粤20民终5226号张海山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

张海山系美术作品“张海山锐谐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完成于2011年12月1日,于2015年4月21日进行了登记。其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中山分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山沃派俱乐部”中,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了文章《五一流量黄金周,9元9G刚刚好!》,文章中彩色广告页面使用了与“张海山锐谐体”中字体相同的七个单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张海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海山锐谐体”构成美术作品,联通中山分公司使用的七个单字,与“张海山锐谐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张海山的著作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联通公司亦应对联通中山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经综合考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联通中山分公司、联通公司赔偿张海山经济损失10000元。


以上总结了企业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字体侵权纠纷的典型情形,包括未经许可,将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实质性相似的字体,应用于产品外包装、商标、视听作品、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公司官网、店铺网页等。但随着经济与网络的发展,字体侵权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前述内容,势必难以全面覆盖可能的全部侵权情形,企业需要在商业活动中及时预测,提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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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字体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如前所述,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采用的字体,可能导致侵权纠纷的产生,从而影响商业活动进程,甚至需要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在实务中,设计完备的字体侵权风险防控机制,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下文中,我们将初步梳理避免字体侵权的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主要从三个方面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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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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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中应建立字体侵权预警机制,特别是在企业宣传、文案撰写、产品标识、商标注册等过程之中,应保持一定的敏感度,防止字体或字库侵权。

企业法务人员或知识产权专员应知晓现有字库中的字体种类、授权范围、应用场景等相关信息,并将掌握的相关知识通过员工培训等方式有效传达给相关人员,以防控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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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字体授权范围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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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使用字体或字库时,应明确字体授权范围,必要时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应区分免费字体与付费字体

现有字体中,存在免费字体,如“黑体”、“宋体”、“楷体”、“仿宋”、“隶书”等传统字体。这类字体开发已久、或不在法律保护期限之内,一般可以免费用于商业活动。

同时,实际中,还存在免费开放商用的字体,如“思源”、“阿里巴巴普惠体”、“OPPO Sans”、“优设标题黑”、“霞鹜新晰黑”、“苍耳与墨”、“江城正义体”、“卓健橄榄简体”、“975朦胧黑体”、“站酷文艺体”、“站酷快乐体”等。

微软公司开发的Word已经成为公司经常使用的软件,对于其自带字体如“宋体”、“微软雅黑 ”,“仿宋”、“黑体”、“方正姚体”、“华文行楷”、“楷体”、“方正舒体”、“幼圆”、“华文中宋”、“隶书”等,频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容易导致侵权纠纷。

在这些字体中,“宋体”、“仿宋”、“黑体”、“楷体”等传统字体,一如前述可以免费商用;而诸如“微软雅黑”、“方正姚体”、“华文行楷”、“方正舒体”、“华文中宋”并未开放免费商用使用许可,因此将其用于商业活动,必须获得权利人授权。

其中,“微软雅黑”字体是微软公司委托方正公司设计的一款字体,其商用版权属于方正公司,微软公司仅具有使用权,因此用户可以在Windows系统中免费使用“微软雅黑”字体,但一旦脱离Windows进行商用,极易造成侵权从而产生法律纠纷。司法实务中,“微软雅黑”也是在字体侵权纠纷中频繁出现的字体,企业如非必要,应尽可能避免在商用场合中使用“微软雅黑”字体。

值得注意的是,设计师们常用的由方正公司设计的方正字体系列,也提供了免费商用的字体,如“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四款字体,但这四款字体虽然可以免费商用,却仍然需要方正公司书面授权。

(2)企业应尽可能选用低风险字体

企业在选择字体用于商业活动时,应优先选用免费字体,并避免使用某些容易侵权的字体,如前述“微软雅黑”字体、汉仪系列字体、华康字体、站酷字体、造字工房系列字体等,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

若考虑到设计的美感及风格等需求,企业也可以寻求专门提供商用字体的字体网站,诸如“字体视界”、“100font”、“猫啃网”、“字由网”、“求字体网”、“字体天下”等网站,从这些网站可以下载已授权免费商用的字体、或购买字体的商用授权。

(3)企业在使用字体时应明确授权范围

企业若必须使用汉仪、方正等公司的付费商用字体,则应首先寻求字体授权方进行采购合作,同时应在采购阶段明确字体的许可范围、使用期限、字体数量限制等,从而保证在合同签订和字体使用的过程中,做好商用字体的合规工作。

以汉仪公司为例,其在其官方网站中,明确区分了购买不同授权所涉及的授权类型、授权价格、授权范围等。例如,依据不同的授权价格,汉仪公司将字体区分为“基础字体”与“精选字体”,并进一步限定了授权期限,例如分别为一年/五年/十年/永久。汉仪公司还将授权类型区分为“全媒体发布”、“单一设计稿”、“视频广告发布”、“网站发布”、“包装发布”等不同类型;并将授权范围做出了限定,如仅限于“一张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或“一张平面广告设计方案”等等。由此可见,汉仪公司对企业购买字体授权的情况做出了清晰的划分,企业可以以此选择适合自己的授权方案。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字体版权方或授权方的确认,通常可以通过字体文件的版权信息或许可证进行查询。通常来说,字体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存储位置一般为“C:\windows\Fonts”,右键点击字体查看属性,就可以看到字体的版权方等部分信息。

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字体发行商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或者通过在线字体库查看相关字体的版权信息,如360查字体、求字体网、Google Fonts、Adobe Fonts和Fonts.com等进行版权检测,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字体版权服务机构等。

(4)企业应注意对使用的字体进行核查

当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对产品或宣发材料进行设计,从而涉及字体商用时,企业应及时通过法务部门或者合规工作人员,就字体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进行核实。当发现存在侵权事实时,如授权不合法、授权超出约定期限等,企业应及时将该产品进行下架,或者改用免费字体或开放商用的字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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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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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若遭遇与字体或字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应对,以尽早解决争议,防止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协商或应诉

当企业被控侵权时,首先应对存在的侵权事实进行核实,若不存在侵权事实,则应及时将收集的未侵权证据告知权利人,并留存沟通证据。

但若确实存在字体侵权,则应积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和解。若无法和解或者成本过高,则可以考虑主动应诉,此时应注意将该侵权字体涉及到的产品或宣发材料进行下架,同时做好记录与公证,以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化。

字体囿于其结构特征、笔画字形等,法院对其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门槛。所以,企业应知晓,并非所有字体都会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企业在选择抗辩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举证,或有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的可能。

(2)字体权利方恶意敲诈

除前述防范侵权措施之外,还存在权利人利用享有的著作权恶意敲诈的情形,其行为模式为:通知已经侵权——保存侵权证据——限期整改——若不整改则须购买版权。

在此情形下,和解通常不太可能或者成本过高。此时,企业应及时将侵权内容予以更改或下架,但切忌立即联络权利人方,以防对方“碰瓷”并恶意要求高额版权费或侵权赔偿。即使对方提供的证据链完整,侵权事实成立,但由于恶意要求的赔偿数额远超正常,建议企业应首先联系律师,并在咨询和评估赔偿范围之后做出合理决策。

以上总结了商业活动中,企业为避免字体侵权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前期版权意识的建立以及现有字体权限的明确,中期使用过程中商用字体的授权及风险核查,以及后期纠纷发生时的应对策略等。

总而言之,伴随着经济、互联网的发展,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因使用字体、图案等涉及到著作权的情形不胜枚举。其中,在产品包装、商标、视听作品、官方平台等上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进行商业活动时,导致产生诉讼纠纷的情况十分普遍。对此,企业应建立防范字体侵权的完备措施,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字体侵权风险自查,确保商用字体的合法授权,并在发生纠纷时积极寻求律师帮助,从而降低潜在的侵权赔偿成本。

本文是笔者根据法律研究和案例检索撰写而成,文中观点仅代表笔者当前研究的成果,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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