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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尚设计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
来源:永新知识产权 日期:2023/04/04 浏览量:289
      1956年夏天,在美国东部新罕布什尔州宁静的达特茅斯学院,包括约翰·麦卡锡(JohnMcCarthy)、马文·明斯基(Marvin Minsky)、克劳德·香农(Claude Shannon)在内的十位数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聚在一起,讨论如何利用机器模仿人类学习和其他方面的智能。会议持续了将近两个月,与会者对什么是智能以及如何通过计算实现智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由于大家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各不相同,会议没有达成普遍的共识,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这一称谓从此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达特茅斯会议后不久,一批人工智能学者和技术开始涌现,1956年也被普遍认为是人工智能元年。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十年来算力的提升和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海量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层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2016AlphaGo战胜围棋世界冠军开始,人工智能对于重复性工作,以及通过学习、训练能够获得的技能,已经完胜人类。在通过风格变化展现个性的时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找到了用武之地。在2019中国国际服装设计创新大赛中,包括国内外15所知名设计高校和深兰科技公司DeepVogue服饰辅助设计系统在内的16支队伍展开激烈角逐。DeepVogue最终获得亚军,并同时赢得50位大众评审的一致好评,斩获“最受大众欢迎奖”[1]。据介绍,设计师将时装走秀图、产品照片等素材导入DeepVogue系统,设置好主题或关键词后,DeepVogue即会通过深度学习,输出不同款式的独创时装画。设计师再根据时装画进行筛选,结合品牌定位、商业策略、成本预算等因素,落地成衣打样和修改环节,实现服饰的最终量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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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兰科技DeepVogue参赛作品之一[3]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展现出令人刮目相看的能力,并逐渐从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进化成创作主体,其生成物也与人类作品越来越难以区分。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受到了不小的挑战,其中首先需要面对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作品的权利归属。上述问题在立法中尚没有明确答案,司法实践也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基于对时尚设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著作权分析,探讨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架构。
  • 一、人工智能在时尚产业的应用及相关著作权
  • 1、人工智能作为辅助性工具阶段
    时尚产业瞬息万变,发展至今已经形成数不胜数的设计风格和元素,因此在开始新设计之前,最大程度地获取和筛选有用信息,对设计师来说至关重要。2016年,谷歌与德国电商Zalando联手推出名为Project Muze的虚拟服装设计师。Project Muze借鉴600逾名设计师的设计元素,结合谷歌发布的时尚趋势报告,以及来自Zalando平台的搜索、评论等数据,在用户输入性别、年龄、喜好等信息后,从数据库中匹配相应的设计元素,经过计算就能生成一套独特的服装设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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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ject Muze生成设计示例[5]

       Project Muze生成的设计看起来与成衣还有一些距离,但基于其提供的设计元素的组合,设计师们或许可以获得一些灵感。与Project Muze类似,IBMWatson系统通过学习海量数据,能够就面料、配色、流行趋势等提出建议,帮助设计师快速做出决策[6]。在上述案例中,人工智能的作用在于提供创意,设计工作还是由人类设计师主导,这类人工智能尚属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社会规范都是以人作为主体构建的,作为辅助性工具的人工智能不会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冲击。

    
2.     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主体阶段
 
   随着神经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具备了超越原有程序设计的独立创造能力。20229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中,获得数字类别头奖的作品《太空歌剧院》来自于一位游戏设计师。他首先在人工智能绘图工具Midjourney中输入光源、构图、角度、氛围等关键词,待AI生成图像后,再用Photoshop进行了80个小时的精细调整。虽然比赛规则允许利用技术手段创作数字类别的艺术品,但《太空歌剧院》的获奖引发了艺术家们的争论和指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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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歌剧院》[8]

    本案例与上文提到的深兰科技DeepVogue系统类似,人类对最终结果的贡献仅限于对关键词和原始素材的选择,人工智能发挥了创作的主要作用。在围绕人构建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这类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是人类还是人工智能,让人不禁产生疑问。随着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上述问题受到了来自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的审视。
    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首先存在主体上的障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9]。人工智能作为代码的集合,很难被归结为以上任何一类,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其无法获得主体资格,成为著作权人或作者。在我国首个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纠纷---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中,涉案文章是原告在借助数据库工具对2589件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针对文章中包含的由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由于分析报告不是由自然人创作的,即使该报告客观上具有独创性,仍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数据库也不能被认定为作者[10]
    客体层面的考察,需要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入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上述规定,智力成果并不当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只有满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这两个要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不存在争议,并且也都能外化成图片、文字等形式,满足“外在表达”的要求,其能否成为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由“独”和“创”两部分构成,“独”指独立,“创”指创作,所以独创性是指非基于已有作品的完全或实质模仿的独立创作[11]。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对独创性作出明确规定,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直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也产生了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作品源于作者独立的、富有个性的创作,是作者精神和意识的体现,作品的独创性由此而产生,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因此不具有独创性[12]。肯定观点主张,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评判应当倾向于客观化标准,从形式上考察其是否与现存的作品表达不一样,作品只要在客观上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就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无需纠结创作行为是否来源于自然人[13]。在2020年深圳南山法院审理的腾讯Dreamwriter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文章由腾讯公司组织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此外,法院还认定涉案文章构成法人作品,由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14]。该案例体现了对独创性评价的客观化标准。
    总结上述观点,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争论,归根结底还是对主体的争论---自然人的参与是否是具备独创性的前提?在涉及动物的案例中,作品被认定为不具备独创性不会引发太大争议。例如,在2003年的长沙动物园诉当代商报社、海底世界著作权纠纷案中,长沙动物园认为当代商报社未经许可拍摄海豚表演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海豚表演作品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法院认为,海豚所作出的“表演”是因驯养员的训练而产生的条件反射,是一种机械性、生理性反应,未体现出独创性,海豚不具有法律人格,既不是表演者,也不能构成著作权的权利主体[15]。在2018年美国法院审理的猴子自拍案中,地区法院法官威廉指出,现有的版权法并没有提及动物作为主体的可能,而最高法院与第九巡回法院也反复提到“人”在版权法上的主体地位[16]
    当创作主体是能够进行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模拟人脑对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它的创作过程不是对现有作品的简单模拟,而是在学习之后总结思考新的作品,其输出成果不受人类的严格控制[17]。我们应当承认,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创作性思维,其生成物在外观上与人类作品难分彼此,并且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创作过程没有自然人参与为由,拒绝给予著作权保护,似乎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建
在过去的五年里,人工智能击败了围棋、扑克、电竞游戏等比赛的人类世界冠军。2020年,科学家利用人工智能攻克了近50年来的生物学难题---蛋白质折叠[18]。在时尚产业,人工智能够预测流行趋势、绘制设计图、进行样衣制版,为设计师分担大量重复性工作,帮助设计师抢占市场先机[19]。在医疗、物流、农业以及军事领域,人工智能的性能也都非常优异。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颠覆性技术相同,人类在享用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免对其潜在的影响产生惶恐和忧虑。在越来越强大的人工智能面前,人类的担忧不无道理。应对汹涌而来的技术变革,当务之急是制定符合技术理性和社会伦理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让人工智能技术可控、有序地发展。

   
1.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框架
    
如上文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障碍,在于缺少自然人的参与。在此情况下,为了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合理的法律保护,其独创性认定应当适用客观化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外观并达到独创性要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于人工智能创作所需时间远低于人类,为避免质量不高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占文化市场,相关主管机关可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线登记审核系统,采取技术手段审核是否与申请日前已经登记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符合要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方可被登记为作品。相对于人类作品自动取得著作权,登记审核制度提高了门槛,可避免人工智能生成物泛滥的现象出现。
    采用客观化标准解决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问题,对于“作者”的认定,也应进行相应调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被视为作者[20]。虽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但实际实施创作行为的依然是自然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人类在创作环节参与的程度较低,通常是对关键词和原始素材的设定。因此在人工智能作品的制度构建中,应当对作者的概念进行调整,将参与生成人工智能作品的自然人涵盖其中。此外,出于诚实信用和公众知情权的考虑,应当规定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上备注说明该作品由人工智能生成。
    除了权利取得方式的区别,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期应当短于人类作品。人工智能利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生成作品,没有人类的精神和意识的代入,大大缩短了创作时间,因此其保护期不宜沿用与自然人作品相同的期限,而是应当根据投入的人力、算力、电力等的平均社会成本,合理地确定保护期限,否则将有悖于公平原则。

    
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设计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促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因此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平衡,进而促进产业发展和文化创新,是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三者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在考虑著作权归属时,应当具体分析三者的实质贡献。
    就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而言,一方面其在程序开发阶段架构算法、导入数据、进行更新迭代,为人工智能本身的构建付出了智力劳动;另一方面,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能够超越既定的算法和规则,在深度学习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作,其所生成的内容完全有可能超出设计者的预想。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体现的并不是设计者的思想,设计者的权利只能及于程序本身,而不能延及程序生成的结果。
    相对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对作品的产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人工智能作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作者”,著作权的人格属性相对较弱,主要关注点是权利的财产属性。人工智能的所有者通常也是投资者,其投入资金获得人工智能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是投资回报的应有之意。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相关主体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激励更多创作物的产出和传播,增进社会整体福祉[21]。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授予所有者,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投资,达到带动产业发展的效果。
    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是触发智能系统,并直接导致人工智能作品产生的主体。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使用者首次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但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使用者发挥的作用有限,其对作品的贡献不及所有者。社会分工导致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分离的,人工智能创造环境的复杂性也使得所有者并不总是对生成物的著作权有所主张。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所有者和使用者对生成物的权属进行约定,对此现行著作权法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制度安排。
    综上,参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归属模式“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以特殊规定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22],出于激励投资、带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的,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调整为以归属于所有者为原则,但允许包括设计者、所有者、使用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结语
   在过去的2022年,AIGCAI Generated Contents,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最具突破性的技术。Stable DiffusionDELL-E 2Midjourney等可以生成图片的AIGC模型引爆了AI作画领域,标志着人工智能向艺术领域的渗透;大型语言生成模型ChatGPT将人机对话推向新的高度。人工智能从偏向于数据分析能力向内容生成能力转换,实现了人工智能从感知世界到生成创造世界的跃迁[23]。技术是中立的,人工智能将为人类带来更多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取决于是否有科学的制度对其进行引导。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从引导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来说,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并建立以所有者为核心,但允许包括设计者、所有者、使用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权利架构,是符合创新市场的制度选择。

1《时尚圈再添“新宠” AI设计师DeepVogue获创新大奖》,中国日报网,2019429日,链接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1904/29/WS5cc69721a310e7f8b1579fc2.html

2《深兰做了个DeepVogueAI也能设计服装了》,https://www.ebrun.com/20190502/332318.shtml202329日访问。

图片来源同1

4《人工智能「服装设计师」上》,“无界社区mixlab”微信公众号,2017718日。

图片来源于https://www.stinkstudios.com/work/zalando-project-muze202328日访问。

6《人工智能正式入侵时尚界!看看 IBM  Watson系统是如何解读纽约时装周的》,链接https://www.sohu.com/a/129120601_4878852017316日访问。

7《当AI的作品获得了人类艺术比赛大奖……》,https://new.qq.com/rain/a/20220909A062FI00202299日。

图片来源同7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1条。
10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11 吴凯,李金惠,王增栩:《著作权法视域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问题分析》,载《特区经济》2022年第12期。
12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13 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林雪标,陈媛滢:《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争议及化解对策》,载《海峡法学》202212月第4期。
1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2019)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15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16 姚志伟,沈燚:《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归属》,载《湘潭大学学报》20185月第42卷第3期。
17 刘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8月第1版。
18 李开复,陈楸帆:《AI未来进行时》,浙江人民出版社,202251日出版
19 赵梦如:《人工智能在服装款式设计领域的应用进展》,载《纺织导报》2021年第12期;温韬,彭倩:《服装设计产业人工智能应用路...—以大连市服装设计产业为例》,载《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224月第35卷第2期。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
21 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22 曹新明:《我国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立法完善》,载《法学》2011 年第 6 期。
23 腾讯研究院:《AIGC发展趋势报告2023---迎接人工智能的下一个时代》,2023131日发布。

作者:于伟艳律师,从2002年起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曾为索尼、IBM、宝洁、三菱电机、摩托罗拉等世界知名企业提供服务。于伟艳律师于2014年加入永新,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合同、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诉讼、专利行政保护、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调查、专利可自由实施检索、专利无效检索、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合规分析、著作权侵权诉讼等,专利案件主要涉及机械领域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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