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0号)要求,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了160件地理标志纳入首批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一年多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不断加强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的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力带动了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标准做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工作,进一步助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品牌经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系指导重点
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作为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主要抓手,着力加强在提质量、树品牌、强产业、促能力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主动做好工作联系和上门服务,积极协调推动解决生产加工、品牌培育、产销对接等方面的困难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建立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促进会等行业组织,搭建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的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指导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专家库、服务机构库建设,协助提供包括技术工艺、质量标准、法律咨询、品牌建设、营销渠道、融资保险等多方面内容的公益性联系指导和服务资源对接。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项目分配、部门协作、政策落地等方面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予以倾斜支持,加大在相关专利技术转化、品牌培育推广、线上线下营销、产业融合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面向纳入名录的地理标志重点组织全国性、行业性、跨区域的品牌推介、经验交流、培训讲座等活动,及时提供国内国际相关会展论坛信息,支持参与中国品牌日、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双品网购节”等重要活动。重点支持相关地理标志富集区域建设地理标志展示推广中心。在“一县一品”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地理标志为特色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
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作为探索辐射带动产业发展有效路径的“试验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相关地理标志涉及的协会、企业、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参与“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等专项工作,鼓励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等重要工作,延伸地理标志产业上下游链条,辐射带动区域内其他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产业集群。
四、扩大联系指导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组织遴选工作基础好、具备进一步培育和推广潜力的地理标志列入名录,逐步扩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范围。对于扎实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并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支持有力的地方将在名额分配时予以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分级遴选确定地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加强分级指导、分类施策、梯度培育,在更大范围探索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五、开展成效统计监测
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纳入名录地理标志作为反映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重点对反映直接促进产业发展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出口额、关联产业(加工、物流、旅游等)产值、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人均年收入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探索对能够反映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溢价等其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支持下,建立科学规范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
六、做好经验复制推广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通过组织遴选、汇编发布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纳入名录地理标志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的宣传推广。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创新做法,及时归纳、总结、推广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提质强基、品牌建设、产业强链、能力提升等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地理标志提升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申报第二批拟纳入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地理标志(申报书和各省推荐名额分别见附件1、2),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综合各地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和对重点联系指导地理标志采取的支持措施情况,确定新一批重点联系指导名录。请于 2023年5月8日前将申报书电子件(含加盖公章扫描件)以省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