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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丨最高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思路及现有技术抗辩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3/03/30 浏览量:370

——张爱璇与深圳市雅莎帝尔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吊牌上标注厂名及厂址,同时,被诉侵权人的经营范围亦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表明了自己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身份。被诉侵权人企业注册地址与工厂地址不一致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无法据此否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生产、制造行为。


2.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提供的交易快照中显示的产品销售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订单快照中的图片也可反应出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方案,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将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后,如果现有技术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则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初1045号

二审法院/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23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晓梅

审   判   员  刘   鹏

审   判   员  陈瑞子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孙静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源(系张爱璇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圆,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莎帝尔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格布雅苑格布商业大厦1-12A。

法定代表人:刘爱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雅莎帝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称为“一种提臀收腹纠正走姿的塑身腰封”、专利号为20152050××××.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制造侵害名称为“一种提臀收腹纠正走姿的塑身腰封”、专利号为20152050××××.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雅莎帝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爱璇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239元;

三、驳回张爱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