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确保非正常专利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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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二批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又开始了,专利代理事务所陆续接到地方局的通知,领取非正常专利清单。第一批次非正常涉及专利代理机构1400余家,第二批次涉及多少家代理机构?等待国知局公布吧!
如果要给非正常申请的专利的用途做个排名,用于申报科技项目(享受资金奖励或税收优惠)排第二,应该没有其他用途能排到第一吧!(无数据支撑,勿怼!哈哈)。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印发的通知中提到:
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如果哪个地方科技部门出台政策:两次及以上被列入非正常专利申请名单的企业可以申报科技项目,不得享受财政奖励等,那会是什么样的结局?日前有地方出台政策: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质资格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
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科技成果转化数≥5项,可以拿到25-30分,3年就至少要15件专利,指标是15件,你就只做15件,那是不可能的,又不是百分百授权。有的企业有自己的技术,一些做非标产品的企业,设备上东改进西改进,这个数小意思;而有的企业,就那点技术,也没有研发,就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拿地方政府的资金奖励,也不要税收优惠,就找中介机构包装?专利数量不够“挖掘”一些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专利以满足要求。
(目前,某省已经开始对包装高新技术企业骗取财政奖金的进行专案打击)
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要查多久?2021年的全年都会核查,第二批结束后,第三批、第四批还会来,将会是国知局持续性的工作。(通知原文是这么写 的:2021年全年,集中开展打击该类申请行为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线索的相关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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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对该类申请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从严处理之外,应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对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予以通报。(四)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五)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认定情况,依法加大查办力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从事和涉及该类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一)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核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设置专利申请量的约束性考核评价指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申请量指标。不得相互攀比专利申请(包括 《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专利申请)数量。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视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申报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和优惠政策等。(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该类申请占比数据。该类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上升、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下降的,通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以上现象的,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并把相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连续一年出现以上现象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优惠政策等。各类涉及专利的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四)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政策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将该类申请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对因代理该类申请受到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有关激励奖励政策、行业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联动约束,强化监管效果。(五)加强专利交易的规范与监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落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建设的知识产权(专利)交易运营平台和机构加强监管和引导,对辖区各类专利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加强指导,做好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严防该类申请通过交易进行牟利和洗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专利转让、许可等登记备案数据监控,会同有关地方及时依法处置异常专利运营行为。(六)加强跨部门信息通报。对于该类申请的相关详细信息,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商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向科技等管理部门通报,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该类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一)工作对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监测、认定该类申请行为,并及时向地方通报和转交该类申请行为相关信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行政指导,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对积极主动撤回的,可酌情从轻处置。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充分证据的,由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情节处理,并依法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二)信息筛查机制。专利审查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该类申请,及时发现、汇总、报送相关线索信息。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严格筛查该类申请,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