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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简史
来源:知产北京 日期:2021/05/21 浏览量:725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英文的Intellectual Property。1967 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逐渐为国际社会普遍使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近几十年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无到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步建立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了,其中商标注册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 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专利局。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1985年,文化部建议设立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批复同意。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已经相继开展,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专利法》为开端,陆续于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技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废止)、1990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反垄断法》。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外,一些法规也陆续颁布,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国务院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可以说,上述法律法规,构建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体系。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序幕。随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江苏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南京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等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督导,于1995年在经济审判庭内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199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建立专业审判机制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王致和”商标权纠纷案、末代皇帝遗孀起诉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美术作品《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维权纠纷案等,受到广泛关注,彰显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专业指导。

 

我国在有序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也注重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入国际规则体系。1980年6月3日,中国加入1967年7月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迈向国际保护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 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均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

 

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逐步开展,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的提案,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一致通过,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此后,每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单位都会集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或宣传月的相关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展现了各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其中,各地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开展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评选等活动,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声音,展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例如,全国首例保时捷建筑作品案、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鳄鱼商标案、“泥人张”案、上海世博会专利案、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案等。

 

与此同时,北京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涉及赫哲族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乌苏里船歌》侵犯著作权案,确立了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基本准则;审理的涉及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案件,以及涉及P2P文件共享、百度文库、视频聚合平台等相关网络纠纷案件,也推进了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具体适用。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该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2004年,中国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建立了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1994年4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签署,该协议是第一个涵盖了绝 大多数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求,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原则要求和最低保护标准,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而此前已于2000年8月25日修改了《专利法》。

 

相关法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在《专利法》中增加了许诺销售、即发侵权等相关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出租权、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对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此外,还包括对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即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的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此开始了对行政机关相关裁决的司法审查,改变了行政终局的现状。此外,还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 包括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保全证据等规定。上述法律修改的内容在此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得到充分适用,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和水平。

 

内生动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阶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如果说此前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影响,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后的阶段,可以说进入了内生动力主动保护的新发展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是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2005年年初开始启动制定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2008年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 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提升,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实现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各方面取得长足进步,2008年我国累计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万件、注册商标累计总量超过340万件、作品自愿登记量超过100万件,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也取得新突破。

 

2013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全年超过237万件,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超过2万件,位居世界第三,华为、中兴、腾讯、京东方等公司在全球专利格局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开始出现。随着专利、商标申请量和拥有量的逐年攀升,我国逐步转型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大国,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司法审判领域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迅猛增长,全国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由2008年的3万余件增长到2013年的9万余件。知识产权不再只是阳春白雪,而是逐步融入企业的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中。司法保护的相关典型案件包括涉及“Bolar例外”适用的三共株式会社维权案、奥特曼著作权案、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案、“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案、3Q大战不正当竞争案等。

 

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方面来看,我国在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过程中也付出了巨大努力。2012年6月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历时7天在北京闭幕。会议正式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标志着谈判了近20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在中国北京修成正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示,这是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的重大成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秉承富有建设性的“北京精神”,继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该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此后,词曲作者和歌手等声音表演者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电影演员等视听作品的表演者也将享有。

 

完善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进展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2014年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北京成立,这是对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进步和成效的肯定,特别是对2008年中国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取得的成就的肯定。

 

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全球第一,商标申请量连续12年位居全球第一,著作权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等都创下历史新高,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我国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战略目标。目前,国务院正在加紧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作为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2.0版本,其将成为未来15年到20年内指引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成为具有历史转折性的改革路线图、时间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201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首个针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为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这在客观上需要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管理职能得到充分整合。

 

在此期间,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得到国家、全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发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首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相继成立;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此外,自2016年以来,南京、苏州、武汉等地的22个知识产权法庭陆续设立,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不断得以完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专属管辖法院,承担着全国范围内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工作。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其授权确权质量和司法保护水平的提升将为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为中国经济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强大的发展活力和动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6年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超过10万件,其中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近7万件,审理的社会影响大的涉外案件所占比例超过20%,其中不乏双方当事人都涉外、争议标的大、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等的案件,案件审理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逐步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负责统一审理全国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全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布局。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万余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提升社会创新活力。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要平等保护不同国别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近年来,中国法院审理的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案、乔丹商标行政案、皇家KPN公司专利侵权案等重大涉外案件的审理,是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承诺、服务对外开放的直接体现。


作者:张晓津
本文载于《法律与生活》杂志2021年4月下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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