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思宏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审案号 |
(2020)京73行初13504号 |
二审案号 |
(2022)京行终2564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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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俞惠斌 审 判 员 刘 岭 审 判 员 孙柱永 |
法官助理 |
吕梦林 |
书记员 |
刘 妍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思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海滨道139-141号海滨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萧玉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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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托派克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住所地波兰共和国华沙乌尔波格拉尼兹那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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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思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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