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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商标案例丨北京高院: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实际进行了使用的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2/15 浏览量:299

——思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思宏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只要于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商品的标志,发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已经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进而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京73行初13504号

二审案号

(2022)京行终2564号

案由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俞惠斌

审   判   员  刘   岭

审   判   员  孙柱永

法官助理

吕梦林

书记员

刘   妍

当事人

诉人(原审原告):思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海滨道139-141号海滨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萧玉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第三人:托派克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住所地波兰共和国华沙乌尔波格拉尼兹那2/4号。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思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