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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损害他人姓名权案件的审查审理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2/11/23 浏览量:325
“本文将结合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近些年公开的部分异议决定、无效裁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判决,浅析商标局和法院对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审查审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耿秋 张善珺 林达刘知识产权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中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本文中,笔者将结合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近些年公开的部分异议决定、无效裁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判决,浅析商标局和法院对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审查审理,以资参考。

“姓名权”的保护对象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第1017条则明确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同样,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P353规定了,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并且,对姓名的范围规定如下: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译名、别名等。

从近年来公布的相关决定/裁定来看,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审理涉及姓名权的案子时,对上述各种类型的姓名权均进行了保护。如:

被异议/争议商标

审查/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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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04008号)

“马云”作为申请人的创始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于电子商务领域乃至社会公众中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悉申请人创始人之姓名。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马二云”与申请人之创始人的姓名“马云”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马二云”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使用于饭店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始人“马云”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申请人创始人“马云”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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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84193号)

“咪蒙”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马凌的笔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咪蒙”曾出版了《圣人请卸妆》、《守脑如玉》、《五岁熊孩子教我的事》书籍,并在当当网销售,“咪蒙”同时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杂志上发表了多篇文章。由上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咪蒙”经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凌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指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凌。争议商标“咪蒙”与马凌的笔名“咪蒙”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凌或与马凌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使马凌的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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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86773号)

异议人冯亚男,艺名“冯提莫”,为中国内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互联网平台直播主播、歌手,自2014年起在斗鱼公司的“冯提莫”直播间从事演艺直播,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其“冯提莫”品牌在相关公众及消费者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以自己名义将与异议人艺名完全相同的文字“冯提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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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31473号)

“JACKEYLOVE”为喻文波参加比赛时的别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喻文波通过参加电竞职业比赛等方式,已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JACKEYLOVE”与喻文波已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Jackey Love”与申请人喻文波的别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喻文波授权,将与喻文波别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喻文波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认为争议商标与喻文波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喻文波的别名“JACKEYLOVE”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喻文波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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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3997号)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郑多燕女士已在健身瘦身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郑多燕”作为其使用的中文译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文译名“郑多燕”相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申请人中文译名“郑多燕”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5个案例分别体现了: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这5种类型的姓名通过使用和宣传后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能够指向该自然人。因此,在针对模仿或者盗用这些姓名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提起的异议、无效案件中,这些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在先权利”,获得了相应的保护。

关于是否构成损害他人姓名权的认定


从《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来看,认定构成损害他人姓名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以及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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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商标异议、无效阶段的相关审查审理中,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姓名权保护的适用要件做出了如下规定:


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在此,笔者通过结合一些案例来浅谈一下自己对上述要件1及要件2的看法和思考。

1、关于一定知名度的判定


“一定”社会知名度,作为一个难以量化的判断标准,如何对其进行判断和把握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是指在某一领域内,拥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广泛熟知。从商标局公布的各类裁定、决定也可以看出,在异议、无效案件中对“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并不要求该商标权人具备广泛的社会知名度,而是只要在某一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能够与其所主张的姓名权益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例如,在关于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和相关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审查员和法官均认可了“金龟子”是著名央视主持人“刘纯燕”的艺名,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刘纯燕”与“金龟子”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刘纯燕在先的“金龟子”译名的合法权益,违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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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刘纯燕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刘纯燕于2017年11月10日所做的关于“金龟子”为其艺名的声明;

(2)刘纯燕作为少儿节目主持人“金龟子”出现在荧屏上的视频、公证截图等;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期刊和报纸的检索报告中关于刘纯燕扮演“金龟子”卡通形象参加节目的报道等;

(4)百度新闻和其他网站上关于“金龟子”的搜索结果等;

(5)刘纯燕所获荣誉、奖杯及证书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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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证据,笔者归纳了两个要点:


①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是相对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而言,因此,在此案中证明刘纯燕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将“金龟子”作为艺名使用和知名的事实非常关键;

②具有一定知名度是指在某一领域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此案中刘纯燕所提交的核心证据都是围绕其作为少儿节目主持人扮演“金龟子”的证据,用于证明其在教育、培训、娱乐领域的知名度。


无独有偶,在上述“JACKEYLOVE”无效宣告案中,审查员关注的就是其作为电竞选手在整个电竞领域内的知名度。而在“郑多燕”无效宣告案中,审查员同样也基于郑多燕女士在健身行业健身领域的知名度情况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判断。

2、关于是否可能造成损害的判定


关于这一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指出,在个案中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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