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姓名权”的保护对象
被异议/争议商标 |
审查/审理意见 |
(第28104008号) |
“马云”作为申请人的创始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于电子商务领域乃至社会公众中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悉申请人创始人之姓名。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马二云”与申请人之创始人的姓名“马云”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马二云”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使用于饭店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始人“马云”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申请人创始人“马云”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
(第19384193号) |
“咪蒙”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马凌的笔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咪蒙”曾出版了《圣人请卸妆》、《守脑如玉》、《五岁熊孩子教我的事》书籍,并在当当网销售,“咪蒙”同时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杂志上发表了多篇文章。由上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咪蒙”经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凌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指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凌。争议商标“咪蒙”与马凌的笔名“咪蒙”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凌或与马凌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使马凌的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之情形。 |
(第31486773号) |
异议人冯亚男,艺名“冯提莫”,为中国内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互联网平台直播主播、歌手,自2014年起在斗鱼公司的“冯提莫”直播间从事演艺直播,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其“冯提莫”品牌在相关公众及消费者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以自己名义将与异议人艺名完全相同的文字“冯提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 |
(第34731473号) |
“JACKEYLOVE”为喻文波参加比赛时的别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喻文波通过参加电竞职业比赛等方式,已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JACKEYLOVE”与喻文波已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Jackey Love”与申请人喻文波的别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喻文波授权,将与喻文波别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喻文波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认为争议商标与喻文波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喻文波的别名“JACKEYLOVE”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喻文波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
(第20223997号) |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郑多燕女士已在健身瘦身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郑多燕”作为其使用的中文译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文译名“郑多燕”相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申请人中文译名“郑多燕”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二
关于是否构成损害他人姓名权的认定
具体到商标异议、无效阶段的相关审查审理中,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姓名权保护的适用要件做出了如下规定:
1)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1、关于一定知名度的判定
在此案中,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刘纯燕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1)刘纯燕于2017年11月10日所做的关于“金龟子”为其艺名的声明;
(2)刘纯燕作为少儿节目主持人“金龟子”出现在荧屏上的视频、公证截图等;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期刊和报纸的检索报告中关于刘纯燕扮演“金龟子”卡通形象参加节目的报道等;
(4)百度新闻和其他网站上关于“金龟子”的搜索结果等;
(5)刘纯燕所获荣誉、奖杯及证书照片等。
从上述证据,笔者归纳了两个要点:
①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是相对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而言,因此,在此案中证明刘纯燕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将“金龟子”作为艺名使用和知名的事实非常关键;
②具有一定知名度是指在某一领域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此案中刘纯燕所提交的核心证据都是围绕其作为少儿节目主持人扮演“金龟子”的证据,用于证明其在教育、培训、娱乐领域的知名度。
2、关于是否可能造成损害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