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法院证据保全的案例研究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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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获得相关侵权事实,在此过程中,权利人及被诉侵权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下,权利人难以获得该等直接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事实,因此往往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获得相关侵权事实,那么在此过程中,作为权利人及被诉侵权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以下是笔者梳理了相关案例后作出的几点总结,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参考。
1.1 权利人只有在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虽然权利人一般无法获得被诉侵权方实施侵权的直接证据,但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否则,法院无法仅以权利人的单方陈述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依据上述规定,采取证据保全应符合被请求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且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条件。此外,证据保全可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但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只有在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具体到本案的情况:首先,关于是否存在初步证据的问题,原告提供的派遣函、公证书、打印设备界面照片可以证明其参加了建行浙江省分行自助回单打印系统设备的测试工作,但上述证据既不能证明原告向建行浙江省分行交付了涉案软件,也不能反映被诉自助回单打印设备所安装程序的内容,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2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会以“被诉侵权方要求相关应聘者应当具备使用权利人的软件的能力”的招聘信息作为初步证据,主张涉嫌侵权人存在可能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被告在“钢结构招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钢结构详图员,并要求熟练TEKLA方案图及加工详图设计。……在本次诉讼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侵权证据,于2021年6月21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措施。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11台计算机,共复制、安装及使用Tekla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共27套(共计6个版本),涉及到……版本的计算机软件。” 【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天宝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知民初2449号)】“2021年3月1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983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21年3月15日,公证员、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监督委托代理人邵渝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入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得到以下信息:被告ICP备案的网站首页地址为www.cqyqjz.com;进入第三方招聘网站“建筑英才网”“城际分类”“BOSS直聘”等网站发现被告创作中心、第一建筑所等部门借助其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员工能够熟练操作或使用AutoCAD软件:“结构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悉AutoCAD等设计软件”;“方案主创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操作AutoCAD等专业设计软件”;“装饰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操作AutoCAD等设计软件”;“景观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使用CAD等设计软件”;“建筑方案实习生”职位,要求能够“熟练操作AutoCAD等专业设计软件”,“景观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使用CAD等设计软件”;“设计助手”职位,要求能够“熟悉CAD等专业设计软件”。” 【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民初236号】
1.2权利人除向法院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外,还应当确保证据保全涉及的地点的准确性,避免保全错误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办公地址于2018年11月16日前往该处进行证据保全,经查该地址承租人并非被告,可见第一次证据保全未成功系原告提供保全地址不准确所致。”【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凌公司)与被告广州群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辉公司)、曾昭辉、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省高促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14号】
1.3证据保全现场应注意保全到侵权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信息,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进行协助
“2021年4月1日,原告欧特克公司主张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使用AutoCAD计算机软件,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渝01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等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该机构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推荐,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计算机研究室副教授赵祖萌、中国政法大学电子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游涛以及2位专家助手沈春华、蒋晓东协助参与证据保全。”【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民初236号】
2.1如无正当理由,不要拒绝配合取证,否则会承担较大的不利后果
“被告妨害证据保全,擅自将33台电脑的主机拆除,致使法院无法保全证据,故应当认定这33台电脑中均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在编号为A17-A20、B19-B22、C01-C13的21台电脑中,有4台电脑没有安装被诉侵权软件(即编号A19、B21、B22、C01电脑),有3台电脑(即编号C05、C06、C08电脑)因设有开机密码无法检查操作,有1台电脑(即编号C04)在“开始”中“程序”界面显示了软件名称。被告是编号C05、C06、C08电脑的所有者,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其不提供开机密码,导致无法查明该3台电脑的软件安装情况,故奥多比公司关于推定该3台电脑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的主张,应予支持。”【重庆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奥多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04号】“在证据保全进行过程中,被告进行了断电,并有一名自称为被告负责人的人带领三四人阻止法院及工作人员进入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进一步的取证。经现场勘验,被告经营场所内有6台高尔夫模拟练习设备。” 【GOLFZONCO与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213号】
前已述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会以“被诉侵权方要求相关应聘者应当具备使用权利人的软件的能力”的招聘信息作为初步证据,主张涉嫌侵权人存在可能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公司的招聘网站或招聘信息为合规重点,公司在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前,需确保所要求应聘者使用的相关软件已得到合法授权,如未购买或获得的许可不足以支撑公司的日常使用,则应事先同软件公司或软件经销商协商购买合法软件,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