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发布 !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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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举办的“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正式发布了“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2014年,康文森公司通过购买,获得诺基亚公司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后,致函华为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使用的多件2G、3G、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需要获得其授权许可。2017年2月,康文森公司以公开信件的形式致函华为技术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所提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将华为公司起诉至英国法院,原因是认为后者侵犯了其拥有的4件通讯领域专利,且华为所提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也不符合FRAND原则。2018年1月,华为公司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确认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为由,将康文森公司反诉至南京中院。2018年4月,康文森反将一军,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三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过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康文森与华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院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如违反原裁定,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本案是我国首个禁诉令案件,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首次适用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在本案中,合议庭考量了五个因素:域外判决临时执行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损益平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原则。上述因素是今后法院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参考。2019年5月5日及5月6日,江苏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网站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的企业信息。由于发布方式设置问题,企查查的这一推送行为造成用户将历史清算信息误认为新发生的清算信息,引发广泛关注,大量媒体以蚂蚁微贷公司可能清算进行了报道。为制止负面影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微贷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朗动公司赔偿损失,为两原告消除影响。本案系首例公共数据使用不正当竞争案,对确定公共数据商业化服务的相关原则和划定合理边界具有重要参考。公共数据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其在本质上已经具有了公共属性。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应当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利用并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征信企业在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数据来源合法原则;(2)注重信息时效原则;(3)保障信息质量原则;(4)敏感信息校验原则。玫琳凯公司系“玫琳凯” “MARY KAY”商标注册人。玫琳凯公司采用“直销+经销”的业务模式,区别于传统的柜台零售化妆品品牌,广大消费者通过美容顾问获得个性化的护肤方案等服务。马顺仙系淘宝网店铺 “粉红小铺正品美妆商城”的经营者,该店铺中有各类标有“MARY KAY”标识的美妆护肤商品图片。玫琳凯公司发现马顺仙经营的淘宝店铺将玫琳凯产品刮码后销售,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虽然二维码及生产批号部分信息被刮除,但该商品来源于玫琳凯公司属于客观事实,涉案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未受影响,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第二,本案中,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即使玫琳凯公司商业模式在商品实际流通中受到其他商业模式的冲击或影响,也系因不同商业主体争夺商业机会所导致的正常竞争利益受损。从竞争效率、消费者可选择范围、竞争效果等方面,马顺仙的被诉侵权行为并未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违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为,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不负有维护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义务。尤其是对于试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手段以管控销售渠道的方式进行了正确的法律评价,划清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与否的界限,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改变了传统观念下商业模式受损即有不正当竞争的单一认定标准,创造性地提出需要从竞争效率和效能的角度去看待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不能将商业道德泛化为个人道德的观点,对于新形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拥有“Heineken”“喜力”文字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张增见等被告注册了“海纳啃Hainaken”商标,并将“XILI”“xili”“HEINEKEN”“HAINEKEN”“Hainiken”“HAINIKEN”“喜力”“喜力啤酒”等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侵权企业名称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啤酒包装罐、包装箱上,用于生产经营。原告除了主张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喜力字号、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还同时提出了要求禁止被告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对于被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能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禁止其实施专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与该外观设计极为近似,且该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实施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专利权的授权、确权程序自成体系、独立运行。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充分尊重,对专利的瑕疵或有效性的质疑交由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予以处理,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法院一般不会对有效的专利权进行限制。正是由于专利权的这一特点,假如被告利用侵害他人商标、装潢等合法权利的外观专利来实施侵权行为,往往以其专利权有效且民事诉讼程序不能否定或限制其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企图以专利权的有效性来掩盖其侵权行为。本案中,法院转变了行政程序当然优先或者必须前置的传统思维,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注册商标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的,可以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诉注册商标或者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游戏《率土之滨》是一款策略类游戏。原告认为,被告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率土模拟器”为策略类游戏常用的“角色”+“技能”组合产生结果的计算机逻辑系统,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适用,该系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系统本身没有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154副卡牌角色图片可认定为美术作品。“率土模拟器”对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和武将卡牌角色形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50万元。2021年3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