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在专利政策上的两份文件,大幅度调整了宏观层面对专利领域支持政策。
作者 | 甘海兵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博士
万 浩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硕士
编辑 | 笺柒
近期,国家在专利政策上有很大动作。
核心是财办建〔2021〕23号和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件。
这两份文件的意义之大,值得业界重视。
财办建〔2021〕23号文聚焦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则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两份文件一进一退,大幅度调整了宏观层面对专利领域支持政策。
现状:大幅转向对专利运营端的支持
(一)聚焦专利转化环节支持
一直以来,中国专利政策都是侧重于对专利申请量的提升。具体的表现是通过税收补贴、奖励发放、申请费减免等一系列方式,来促进企业对于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各省市也都推出了各式各样的专利申请环节的激励政策,例如北京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给与不同等级的奖励[1];天津、内蒙古提供专利申请资助金[2];此外还有针对专利申请费甚至人才加分等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在过去的多年里,确确实实把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提高了很多。仅2018年,全球共提交了 330 万件专利申请,其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最多,达到创纪录的 154 万件,占全球总量的 46.4%,其数量相当于排名第二至第十一位的主管局申请量之和。[3]而国际专利角度看,2019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通过产权组织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最大来源国后,2020年中国专利申请量持续领跑,以68720件稳居世界第一。[4]
当然量变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正如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所述,“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正是这一系列的问题,国家层面开始聚焦专利的后端转化阶段,而非专利申请阶段。所以财办建〔2021〕23号的工作思路也强调,聚焦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运营端的对接渠道建设、运用平台建设、强化融资支持等。
(二)取消专利授权阶段资助
毫无疑问,从上文可以看出,注重专利转化环节的政策支持是十分正确的。同时,在现在的中国,也已经到了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在诸如5G之类的行业内,国内的首部企业已经在国际技术竞争中占据了有力的地位。去促进这些高价值专利的运用,确实是重中之重。不过,在着力促进专利运营的同时,宏观却定下了全面取消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政策。
该规定即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其明确的工作目标中就指出“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在第四条之二项中对取消方案进行了细化,其指出“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后也对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制。
其指出“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
分析相关规定,可以说此次政策明确切割,态度十分明确。在今年6月前,上述各省提出的专门针对专利申请的财政资助就全部没有了。同时,对现有的相关补贴也做了进一步限制,资助标准上升至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形式为授权后的补贴,补贴金额也大幅度缩水。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定不仅仅局限于专利申请。在2025年之前,对专利授权的财政资助也全部取消。如此一来,2025年之后,针对专利授权阶段的财政政策全部归零。这样的彻底转向就值得商榷了。
建议:适当回归对专利授权端的鼓励
(一)美国专利政策的对比分析
在分析上述政策之前,我们先结合美国专利政策的发展历程来分析一下中国专利发展阶段和应有的定位。美国知识产权领域也发生过专利低价值、低质量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美国开始面临欧洲和日本的赶超问题。面对欧洲和日本来势汹汹,美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提出了各种政策。一改之前“反专利”的态度,美国开始转向“亲专利”的制度搭建。其放松了反垄断的规制,开始注重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同时拓宽了专利授权的范围,将生物技术等领域都纳入了可专利的范围。正是因为这次的专利政策转向,使得美国专利申请量产生了快速增长。进入21世纪前期,美国专利申请量急速增加。但正是因为这种亲专利的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大企业开始利用大量的专利申请来设立自己的专利丛林,专利蟑螂等不利于正当竞争的市场主体也开始在美国频繁提起诉讼。这些现象给专利权人、技术使用者和公共机关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了社会成本的增加。
为了处理这些问题,美国开始进行政策转型。通过司法判决,开始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难度,严格限制永久禁令的颁发,从而削弱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的优势地位,2011年奥巴马签署的《美国发明法案》更是注重对于专利授权、专利诉讼的规制,注重提升专利质量和创新。这些操作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专利授权的门槛,从而起到了有效的规制。
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大幅度控制专利授权的政策下,美国仍然没有放松对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的鼓励。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小微企业(small entity and micro entity)等特别列出来,进行相关的申请费用减免,分别给与50%和75%的费用减免。当然,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小微企业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必须满足相关要求才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从而享受相关的费用优惠。同时,为了规避相关主体假借小微企业的名义获取相关优惠,其还特别规定了相关专利权益不得转移给特定第三方,从而杜绝一些借壳套取政策优惠的行为[5]。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美国在20世纪后期的专利申请爆发,和我国目前情况一样,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专利”。但针对这些问题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并没有强硬的取消各种专利授权阶段的优惠政策,而是通过收紧专利授权门槛等系列措施进行规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专利授权阶段对于整个技术的运作是至关重要的,相当于技术发展和运用的源头活水,应当为政府重视;其二,对于大企业,专利申请阶段的优惠政策更多扮演着锦上添花的角色,并不会强烈的影响到他们的申请倾向。但是对于小微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确实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经济压力吃紧的内部环境下,申请和授权阶段的优惠政策可以促进他们申请专利的决心,也帮助他们在有限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专利资产。
(二)专利授权阶段的政策调整
从上述的美国历史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授权阶段的资助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对于申请、授权阶段的资助全部取消,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分情况讨论。对专利授权的财政资助范围比专利申请之资助要广很多。专利授权的资助形式包括认定专利授权后的税收减免、技术奖励等等。这些措施对于我国很多刚起步的高科技小微企业是至关重要的,降低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让他们有了进一步进行运营和转化的可能。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这些专利授权的激励政策没有让国家拨款的资金流入那些真正有需求的创新企业手中,而被很多企业利用,成为逃税避税、降低经营成本的不正当途径。而且,从宏观层面上看,目前中国的整个技术发展阶段还没有达到当时美国在世界上的技术水平。我们的高价值专利还不足够支持后端的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大量存活和发展。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在“稻田”还没有开垦充分的情况下,就荒废播种,后续的再加工显然不能有足够的原材料进行补足。
所以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的建议:
1、回归专利授权端,实现授权和转让阶段的并重;
2、明确专利授权阶段相关优惠政策的针对对象和要求,从国家层面划定清楚严格的标准,作为红线,将授权阶段的资助政策精准落地到进行技术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当然,对于有重要贡献的首部企业的专利创新,也可以给与一定的奖励支持;
3、严格专利授权审查标准,大部分低价值专利都具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问题,在专利授权阶段,很多就可以进行申请的驳回。落实三性审查严格标准后,大部分的低价值申请还是可以拦在专利局门前的。
结语
在现在这个国际形势不明朗的大环境下,专利政策对国家确实是非常重要的。面对卡脖子的一些技术瓶颈,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全力突破。但是技术上的竞争永远不是静态的对比,也不会有一劳永逸的可能。政策上持续鼓励专利授权,一方面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实在的好处,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家对于技术研发和专利产生的重视。从而动态的不断产生新的技术,以期待在下一个技术弯道中实现质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