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我局现启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服务质量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支持方向与总体要求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服务质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根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情况择优支持。每家机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会议费用、培训教育费用、国际交流费用等支出,费用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服务质量支持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三年以上,在北京市内注册、纳税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的单位。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能力,且对相关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服务机构。
2.申报单位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上年度为我市企业代理境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于10件(含PCT专利申请);申报单位不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上年为我市企业提供国际服务数量不少于5家。
3.申报支持项目的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三)申报项目类别
1.申报项目类别包括:
(1)开展人才国际化培养,包括选送优秀人才境外学习;
(2)雇佣本领域优秀外籍人士;
(3)邀请国际知识产权专家;
(4)购买价格在20万以上的国际知识产权数据库;
(5)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
(6)主办、协办或参加境外知识产权论坛、会议等活动并发布主旨演讲或组织专题活动;
(7)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活动;
(8)其他提升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质量的活动。
2.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可申报三个项目。
3.申报的项目不能同时申请或获得过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服务质量支持项目类似的市财政资金资助。
二、申报程序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二)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机构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合格项目和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供专家评审时参考;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三)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意见等资料,从项目报告的成效等方面判定工作质量。对申报项目较多的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或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和机构。
(四)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审计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服务质量支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专家确定的资助项目和审计机构确定的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总金额确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
(五)资助项目、机构和金额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后,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机构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支持;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提交《2022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国际服务质量支持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相关资质备案证明文件;
3.所获荣誉证明文件;
4.信用中国最新查询报告;
5.申报单位是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供上年度为我市企业代理境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于10件(含PCT专利申请)的证明文件,申报单位不是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供上年度提供国际服务的我市企业数不少于5家的证明文件;
6.申报项目绩效报告、财务支出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详见申报书填表说明)
(二)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件与电子件两种形式
纸质件:纸质材料按申报书要求顺序排列,证明文件与所申报项目相对应,全部材料连续标明页码并制作目录,采用A4幅面按正规书籍粘胶简装装订,在书脊注明“申报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装订并加盖骑缝章。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送。
电子件:申报材料电子件包括WORD版本以及加盖公章的PDF扫描版两种(以U盘形式提交)。
(三)纸质件及电子件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智慧财富知识产权金融研究院。
收件人:李老师
电话:15114577526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91号E座2层。
四、其他事项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智慧财富知识产权金融研究院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的辅助性实施工作。
联系人: 李老师 15114577526
张老师 84080095
附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