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颁布40年,历经4次修订,效力不断彰显—
保障权利实现 促进经济发展
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367.4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699件,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8.1万件、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21.7万件;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054.5万件,同比增长20.9%……日前,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的2022年上半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出台助企纾困、激发创新活力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稳中有进、质量提升。
“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针对经济发展中的新形势、新情况,40年来,商标法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
市场主体获得感不断提升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连续多年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2015年首次实现了商标累计申请量、商标累计注册量和有效注册商标量均超过千万。2021年,首次实现年度商标注册审查量超1000万件,将一般情形下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很好地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为了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不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着力健全和完善商标品牌培育、运用和保护体系,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做好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商标审查审理质量稳中有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力度不减,注册申请秩序更加规范;审查标准建设持续加强,注册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审查员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制定完成,审查员评价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
“对于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得到提升,商标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40年来,随着商标法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商标观念已根植人心,保障了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获得有效的注册,市场主体日益重视对商标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大治理工作力度,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有效规范了商标注册秩序,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不断提升。
“40年来,商标法先后进行的4次修改,实际上是在确保商标注册制不动摇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不断提高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打击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促使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向其核心功能回归,稳定市场主体合理预期,稳定商标管理秩序。”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表示,我国商标法多次修改,不断提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打击力度,明确赔偿额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法定赔偿标准和侵权违法行为成本,有力提升了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动力,提升了正常合法经营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商标品牌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品牌价值和社会效益日益凸显。从品牌价值来看,2022年全球最具品牌价值500强中,我国上榜品牌有84个,位居全球第二,总价值达1.6万亿美元。从社会效益来看,在商标富农和乡村振兴工作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区域公共品牌,有效助力特色产业培育,探索出乡村振兴的新出路。
“随着商标法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意识被逐渐唤醒并不断提高。”孙志峰表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完善国内外商标布局,在全球范围进一步彰显我国的经济活力。
孙志峰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不断丰富可注册商标的种类和类型,包括在商品商标之外允许服务商标注册、增加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类型、扩大可注册商标的符号要素范围等,促进我国与世界经济的充分融合和交流,激发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商标法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制止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给予商标使用者以商标权的保护,使得商标的价值得以延续,商标使用者敢于在商标知名度上投入。制止他人侵犯商标权,既包括商标核准注册时严格把关,又包括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行政机关的及时查处和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的严格把关,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黄武双指出,我国商标法历经多次修改不断得以完善,让真正诚信的经营者使用的商标获得了有效保护,使其能够持续利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累积商标的声誉和价值,帮助消费者更易识别想要购买的商品,凸显了商标品牌价值和社会效益。
如何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做好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促进商标品牌价值和社会效益不断显现?对此,商标局7月15日召开专题局务会议作出规划:持续推进提质增效中心工作不放松,持续加强对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发现处置能力;继续保持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高压态势,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