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等方面事权的要求,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等条款。
为做好新专利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了解详情)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2条,对行政裁决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证据调查、审理方式等作出细化规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5条,对受案范围,受理流程、立案条件、证据调查、检验鉴定、执行公开等内容予以明确。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充分吸收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通过专题研讨、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进一步修改完善两个文件,抓紧印发出台,确保今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得到有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