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导读:本文笔者结合《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中的相关案例,以及近期国内外专利诉讼实践活动,反观专利撰写中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并形成撰写规范,在专利撰写中加以应用,以期提升专利文件品质,更好的适用于潜在的专利诉讼。
通过专利诉讼,能够有效检验涉案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和保护范围的合理性,是检验涉案专利是否属于高质量专利的重要途径。
笔者结合《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1](简称手册)中的相关案例,以及近期国内外专利诉讼实践活动,反观专利撰写中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并形成撰写规范,在专利撰写中加以应用,以期提升专利文件品质,更好的适用于潜在的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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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使用的准确性
专利授权文件是专利诉讼中侵权比对的法律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辩的焦点所在。其中,权利要求书确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边界,说明书需要支持权利要求书。因此,专利撰写对文字使用的准确性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如果不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功底并经过系统化的撰写培训,那么撰写的专利文件极易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后果。
案例1
《手册》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案例中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运输平台和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的文字描述为:“一种运输平台,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至少一个顶角件,用于与非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相配合”。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此处“用于”的通常含义是指“可以用于”或者“能够用于”,而不是“只能用于”或者“必须用于”。
由于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未对上述“用于”作出明确限定,由此成为诉讼双方争辩的一个焦点,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认定。因此,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含义作出解释,这样在维权时可以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案例2[2]:
2022年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US 7969558做出了维持有效性的裁决。其中,该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关“激光雷达”的定义范围成为争议的焦点。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内部证据表明,在涉案专利中使用的“激光雷达”合理的解释是ToF激光雷达,对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雷达应限定为ToF激光雷达。因为,该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以及暗含的ToF方案做了合理解释。这样,不应当通过扩大“激光雷达”的范围,使得三角测量等公开的激光雷达现有技术无效该专利。
该专利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对“激光雷达”含义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这就需要根据说明书的上下文进行合理限定,由此也为针对该专利的无效抗辩留下了理由,权利人付出较多的维权成本。
对此,专利撰写对应的撰写规范如下:
要点 |
说明 |
字词 |
(1)避免错别字;(2)避免模糊词;(3)图文中标号的使用规则;(4)数值范围注意事项;(5)专业术语的应用要求;(6)上位概括的方式;(7)技术特征的分类分层次;(8)技术特征的命名规则;(9)主题名称的命名特点 |
句式 |
(1)优选开放句;(2)避免歧义句;(3)优选使用短句;(4)减少和避免在产品权利要求中使用方法语句;(5)说明书中对专业术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句;(6)说明书中包括与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的描述;(7)避免口语描述 |
功能特征 |
保护范围受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限制 |
环境特征 |
说明书中对环境特征的含义进行解释 |
2
无效抗辩的稳定性
专利诉讼中时常伴随着专利无效程序,通过该程序可以检验专利权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由于仅经过形式审查即可授权,当前阶段,这种类型的专利在无效程序中面临被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例大于50%。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因此,对实用新型专利撰写而言,要充分考虑无效程序中的风险和审查制度的改革趋势,提升撰写质量。
案例3[3]:
2022年5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汇流排与线束板固定结构”(CN201621062411.4)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涉案专利是2016年9月19日申请,共有6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使得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证据,是来自授权公告日2016年3月16日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电极连接片集成板、集成结构、动力电池及车辆”(CN201520717627.9)。
可以看出,这两个专利属于同一时期应用于电动车辆上的固定结构,涉案专利在申请前如果进行必要的检索,应当不难检索到该证据,据此可以调整涉案专利的撰写内容、保护范围和申请策略。
另外,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结构特征较少(卡块)且使用了功能限定特征“卡块设置有导向斜面”。对此,无效请求人提供了5个证据,并认为其中任何一个证据都公开了这两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可见,这两个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大而容易被无效。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数量只有6项,权利要求5-6也只是具体的参数值特征,即使是在无效程序中通过进一步限定式修改权利要求,但这6项权利要求中所能提供的技术特征却非常有限。
案例4[4]:
同在2022年5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电机控制系统及车辆”(CN20182174429.2)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涉案专利共有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5基于同一证据而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该专利被无效的规律特点与前一专利类似,不再赘述。
对此,在专利撰写中对应的规范如下:
要点 |
说明 |
前置检索 |
(1)基于交底材料,进行精准检索;(2)以潜在竞争对手为对象进行检索;(3)在技术难度不高时,进行扩展检索;(4)根据市场热度,确定在近期范围内检索 |
保护范围 |
(1)基于检索分析,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2)基于明显创造性审查原则,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3)基于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布局从属权利要求 |
修改方式 |
在权利要求数量受限时,排序靠前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稍大,在排序靠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可以多布设技术特征,无效程序中可选择用于补充到前面的权利要求中 |
3
专利维权的便捷性
在专利诉讼中,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专利文件具有工具属性,就是要能用和好用,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合理布设产品和方法特征、单侧撰写、多层次技术主题等,便于举证和侵权比对,以期能够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多种侵权产品和责任主体。
案例5:
《手册》在“皇家KPN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的案例中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数据包的“压缩”和“缓存”是否具有先后顺序。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本发明的概述”部分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23具有对应关系,会得出涉案专利为先压缩后缓存这一结论。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并不必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唯一地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中的“压缩”和“缓存”步骤必然具有先后步骤。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相关具体特征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手册》对该案例的提示指出: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含方法步骤会增加权利人维权的举证难度。因此,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中,应尽量避免在产品专利要求中出现方法步骤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