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逐步”拓展与“层层”限制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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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技术方案比较到具体技术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具体而言,专利侵权判定需要被控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比较,那么怎样的比较结果才会被判定为侵权,这其中又存在多少“拓展”和“限制”呢?
在侵权判定过程中,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技术方案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技术方案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被控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亦为A、B、C和D。
2、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限定的是上位概念,被控技术方案使用的技术特征属于该上位概念的下位概念,被控技术方案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被控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B、C和D,其中特征a、b、c和d分别是特征A、B、C和D的下位概念。
3、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开放式”进行撰写的情况下,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还包括其它技术特征,则被控技术方案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被控技术方案具有特征A、B、C和D,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和B。
以上条条框框的规则,看似简单,但面对各种领域采用不同语言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其还可能或是采用“开放式”或是“封闭式”的撰写方法),以及面对错综复杂的被控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这种比较并不那么容易。
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常会采用以下判断方法,尽管不能涵盖全部的判断情况,但能够起到有效作用:
① 全面分解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通常是各个独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② 对应于分解好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挖掘被控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的相应特征;
③ 无论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何种撰写方式(“开放”或“封闭”),此刻被控技术方案应已是完整且固定的技术信息,此刻采用以上1-3描述的情况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侵权。
如果仅仅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的标准,那么专利侵权判定也不会被认为是个难题。时常,全面覆盖原则不能实现对专利权人充分且全面的保护,比如,被控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想到,并且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法相比,在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方面都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被控技术方案侵权成立,这就是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有利于加强对专利的有效保护,鼓励技术创新。具体地说,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确立等同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技术要件或技术步骤,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直接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而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出现了等同原则,其看上去更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如何在适用等同原则的背景下合理考虑公众利益因素,避免权利人将其保护范围不当地扩展到公众领域,这逐渐成为了一个问题。因此,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再进一步通过一些限制性的办法来矫正和避免因适用等同原则而可能造成的不平衡,由此产生了一些对等同原则具有限制性的规则: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使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通过书面方式作出的对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不得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对禁止反悔原则进行了规定。如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658号中认定:在专利授权过程的修改中,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缩限式的修改,此刻不能再依据原说明书的宽泛记载来解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而应当结合专利审查档案等记载的内容,运用禁止反悔原则,正确确定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但在专利申请以及其审查的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捐献原则进行了规定。如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8号案件中认定:在涉案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例如一些数值范围,当这样的范围小于说明书相应技术方案公开的范围时,没有被权利要求保护到的范围(即超出保护范围的数值范围)将适用捐献原则,属于已经捐献给公众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不能再将其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中来主张权利。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的,应当认定该实施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7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中提到的“无实质性差异”标准通常理解为宽于新颖性判断中“惯有手段的直接置换”等概念,进入了“明显无创造性”的范围。如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2号案件中认定: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范围内,且与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时,应当适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当然也要结合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权利要求中争议的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效果来考虑。如果专利权人已在专利文件中明确将相关的技术方案予以排除,就不得适用等同原则将相应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特意排除分为两类情形:说明书中特意排除;权利要求中特意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涉及了明确排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