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请示》(浙知〔2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四章第二节第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检、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而且2019年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电子数据的客体、真实性和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促进行政司法标准统一,在行政裁决中,如有当事人提交区块链等相关电子证据,可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