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导读: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2022年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2022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 中国进入“两会时间”!在此之际,IPRdaily整理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中央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提案,一起了解今年代表们最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什么?
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2022年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2022年全国两会正式拉开帷幕, 中国进入“两会时间”!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北京开幕。
本文,IPRdaily整理了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提案,一起了解今年代表们最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人福医药积极发挥优势领域引领作用,不断进行创新突破。2022年1月,人福医药先后三款药物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目前,集团共有在研产品200多个,在研1类新药近20个,24个项目被列为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2项获国家最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立项。
建议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李杰认为,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领域,行业内有3个“十”的说法,十年研发周期,投资十个亿,仅仅10%的成功率,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获得,因此这些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目前,我国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4月发布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尚没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出台,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具体标准和细则,影响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地。随着我国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已势在必行。”李杰说。
对此,李杰建议:一是以《实施办法》为基础,增加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包括改良型新药,以及凭借自行取得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试验数据而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因为只要进行了较大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就意味着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投入,对相应数据给予保护,可避免他人直接使用其数据“搭便车”申报,有效保护新药申报者的权益。
二是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依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参考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改良型新药设立4年保护期,创新药、儿童药、设立6年保护期,罕见病用药设立7年保护期,创新生物药设立12年保护期,另外基于自行取得的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试验数据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设立4年保护期。
建议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
此外,李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还将提出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的建议。
2021年7月4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双首个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并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这项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双首个仿制药”的激励制度,旨在打破原研药垄断,促使中国仿制药提前上市,解决人民群众用药难题。
“但目前,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数据显示:在已公示的920个品种、规格的仿制药上市申请中,提交3类专利声明的有163个,而提交4.1类专利声明的仅有14个。”李杰表示,《办法》中的激励制度,并未激发药企加快“双首个仿制药”研发申报的热情。一方面是因为获得“双首个仿制药”资格的难度非常大、成本也非常高。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不足以回馈企业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是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还没有对“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优惠政策,来提升企业研发申报的积极性。
基于此,李杰建议:一是延长市场独占期。由《办法》中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让企业能够有更长的时间来消化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
二是希望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的过程中为“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例如,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双首个仿制药”有优选入选的资格,简化“双首个仿制药”进入医保目录的审批流程,适当提高“双首个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比例。(来源:证券日报)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我国目前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建议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构筑专门化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和专门性。
建议:
1、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使之成为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
2、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机构的物资保障。
3、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来源:金融界)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今年两会樊庆峰提出建议,希望未来可以继续加大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力度,并持续深化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项政策性支持,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惠及更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
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发展知识产权融资,匹配轻资产、高成长的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让“知产”变“资产”,是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创新的重要舞台。
深圳高新投作为扎根深圳的国有金融服务集团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充分考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特点,利用集团专业化、全链条、多牌照的综合性优势,创造性地探索出全国首个以小额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从破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困境入手,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成功构建起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据樊庆峰介绍,深圳高新投三管齐下,破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第一,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双重增信,大幅降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度。中小微企业因其轻资产、高投入、成长与风险并存的显著特点,企业单枪匹马是很难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深圳高新投所开创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能够让中小微企业实现“抱团”融资,在资本市场便捷地获得资金。
第二,通过政担合作,显著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破题融资贵。樊庆峰告诉本报记者:“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虽有高新投AAA信用等级担保增信,但作为创新型融资项目,在当前民企融资相对困难背景下,综合融资成本仍然高达6%左右。为破解这一难题,深圳高新投自2020年开始积极为项目引入政策性支持,在同年3月,深圳高新投与南山区率先达成政担合作,推出了面向深圳市南山区科创企业的南山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有了南山区政策性支持,再加上高新投主动履行国企责任担当,最大力度减免相关费用,知识产权证券化入池企业的实际综合融资成本得以降低50%。”
此外,以2021年12月发行的“宝安区-平安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精特新专场)”为例,项目发行规模1.1亿元,共惠及10家宝安区“专精特新”企业。据了解,宝安区对参与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金额最高3.5%的比例给予政策性支持,大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通过资金流闭环操作,最大程度降低沟通成本,缩短项目周期,有效化解企业融资慢。
据了解,高新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以高新投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为基础资产,由高新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由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助力产品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成功后,高新投小额贷款公司即可实现资金回流。
换句话说,高新投通过先贷出资金、再发行专项计划融入资金,即可实现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资金流闭环。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不必经历传统融资模式下,跨越银行、担保机构等多个环节的审批,从企业提交资料到最终高新投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最快仅需20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效率。(来源:中国经营报)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余东介绍,推动行业发展方面,一是关注生态酿酒;二是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三是维护市场秩序,据悉,2018年1月至2021年8月 ,舍得酒业打假维权部处理打假案件75件,侵权案件24件,查获舍得、沱牌系列假酒60多万瓶,假冒包材约655万套;查货侵权产品约25万瓶,侵权包材约47万套。
2021年,余东代表在全国两会上积极建言,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老字号保护和发展》、《关于加强中国白酒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两项建议,均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答复。其中《关于加强中国白酒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采纳,该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文物局等8部联合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纳入文物保护体系,价值突出的推荐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同时,该部下属事业单位工业文化发展中心联合中国文物交流中心等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白酒企业正积极推进白酒申遗相关基础性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是企业品牌化的基础,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余东在沱牌舍得知识产权特色小镇高峰论坛暨遂潼高端知识产权培训会上把舍得高质量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大家分享。(来源:新京报)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相继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并加紧修订关于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反垄断法》。而对新兴的大数据集合,数据产权的专门立法也备受关注。
马一德表示,面对新业态,立法在积极回应保护企业创新需求的同时,也要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渐进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央视网记者:数字经济是全球大趋势,很多国家都提出数字经济战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马一德: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例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全球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大数据战略,加紧建构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数据治理体系以便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构中,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是最重要方面之一。其中,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创新投资,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利用、转化、流转的根本性制度。
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往往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特点,往往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沉没成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但其创新成果一般都是无形财产,竞争者对其创新成果窃取、模仿、复制的成本很低,投资者很难回收成本和进行收益。如果缺乏产权保护,企业将会失去创新投资积极性,致使市场失灵,因此,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央视网记者:这些年,我国在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方面取得哪些进展?接下来将会如何进一步完善?
马一德:在数字市场治理中,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例如,人工智能技术需要通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加以保护,数字平台内容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一系列数字企业平台品牌构建需要《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还高度重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中的一系列保障机制,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宣告了我国已经建成了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制定,确保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除此之外,我国还在加紧修订《反垄断法》,强化对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共享,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然而,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和短板,如针对新出现的大数据集合,既有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都难以为其恰当定位和保护,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数据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门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央视网记者: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激励创新。数字技术创新的保护有什么特点?
马一德:如前面所提到,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面对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新客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以及伦理问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以及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人认为,面对这些新问题,一方面,立法要积极适应现实、回应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数字经济下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意味着抛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而是应当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框架下,以渐进式完善的方式展开,避免因立法冒进而走弯路。(来源:央视网消息 记者:朱春燕 潘聪 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