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管育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全球通行的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法律救济程序和制度。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程序规则的不断完善,是知识产权制度优化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和展现中国治理理念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旨在促进和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其良好运行离不开配套机制和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自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即开启了集中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和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探索之路,寻找以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的中国方案。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时,即提出了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择机在其他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规划。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时,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和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十九大以来我国进入了新时代,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成为举国共识。自2019年起,集中审理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试点运行,这一举措无疑体现了我国激励和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社会各界的反馈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三年试点运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充分实现了改革方案为其设定的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国家战略的司法保障四大职能目标。这一结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反映了党和国家决策的前瞻性和正确性,也符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规律。另一方面,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正视。例如,作为内设机构置于最高人民法院与上诉机制应处的全国性高级法院的层级不相符、人员队伍和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重任明显不匹配等;同时,管辖范围还需科学划分,以免过多的简单案件耗费国家层面上诉机制的诉讼资源、无法集中精力审理涉及关键科技领域创新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从域外经验看,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随即于1982年在华盛顿设立了主要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和侵权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该院通过审判统一了专利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专利权采取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大大激发了国内技术创新积极性,对美国的科技竞争力和经济实力远超世界其他国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日本在二战后认识到其地域限制和物质匮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积极推行“科技立国”政策,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并改良创新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进入新世纪后更是强调“知识产权立国”,成立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发明专利等技术性民事案件的二审和专利行政案件的一审。西欧是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各国对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言而喻;目前欧洲除了在实体保护规则积极与美国保持一致、积极推进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外,也在推进与之匹配的统一专利法院建设,以期在发明专利的效力认定及相关司法救济程序方面消除障碍、鼓励创新,减少多重平行诉讼带来的判决不确定性问题。总的来看,尽管至今没有建成全球性的国际专利制度,但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专利合作条约》(PCT)、TRIPS协议,再到新近时期的CPTPP和各类FTA,以保护科技创新的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不断协调,朝着减少规则差异、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激励创新、促进贸易自由的方向发展,从长远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呈现趋同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工作结束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走向和发展值得国内外各界关注和期待。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要求。正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工作结束,适时将其转制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不仅在国际上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在国内政策和理论方面也有坚实基础。这一深化改革措施,不仅可以更好发挥试点成效、消除不利因素,还可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标志性举措。特别是,国内外科技创新与竞争正日趋加剧;作为应对,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还可以在程序优化和配套审理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一审案件余留的实体、程序疑难问题通过上诉机制审慎把关,充分发挥统筹和示范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为促进科技创新和规范公平竞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