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部署,完善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河北、江苏、湖南、四川四省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为根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在上述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在2022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信用信息采集,2022年7月1日公布首次评价结果。试点省份根据《办法》规定和评价结果,对本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分类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推广施行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对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