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2〕45号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国知办函保字〔2019〕789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首批试点已于2021年12月底期满,现将组织开展试点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承担单位。
二、验收内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方面。
三、验收程序
(一)验收材料报送。各试点承担单位按试点工作要求和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自查,并于2022年1月30日前提交试点验收自评报告(见附件1)、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验收结果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验收评审,通报试点验收结果,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通过验收的地方,可延续开展下一批次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区认真梳理试点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效,注重提炼有益经验,总结特色做法。深入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自评报告.docx
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信息汇总表.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