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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上海知产法院:漫画作品大纲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12/27 浏览量:968
——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天成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洋、姚文婷、姚剑鸣、连佳晟,金丘奉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由此展开的情节编排、逻辑推演、故事主线是文学作品的框架性内容,即作品的大纲。大纲决定了作品的主要内容,大纲内容的独创性决定了整部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倘若被控侵权作品使用权利作品大纲的内容足够具体,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时,可以认定其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当遵循并列比对、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也不代表这些情节和人物关系就必然不能受到保护。倘若这些常见的情节、人物关系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所形成的作品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就应当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此,在对原、被告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应当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比对方法,而不应将作品分解之后分别比对;并且,比对时应当比对两者的相似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再判断这些相似之处是否构成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8)沪0104民初242号
二审案号

(2020)沪73民终57号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杜灵燕

法官助理 秦天宁
书记员 汤菁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5号楼12层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娉,女,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5幢3层1544。

法定代表人:姚文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成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7月14日注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与牌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文婷,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龙展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育才路121弄22号1幢1746室。

法定代表人:冯智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剑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佳晟。

上述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金丘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快看公司、金丘奉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洋、姚文婷、姚剑鸣、连佳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金丘奉对漫画《整容游戏》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摄制权;

三、被上诉人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洋、姚文婷、姚剑鸣、连佳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连续一周在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分辨率不得小于200*180dpi)。逾期不履行的,由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费用由被上诉人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洋、姚文婷、姚剑鸣、连佳晟负担;

四、被上诉人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洋、姚文婷、姚剑鸣、连佳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金丘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金丘奉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民终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5号楼12层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娉,女,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5幢3层1544。

法定代表人:姚文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成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7月14日注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与牌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文婷,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龙展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育才路121弄22号1幢1746室。

法定代表人:冯智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剑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佳晟。


上述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金丘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田宥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宥盈公司)、重庆天成合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合公司)、重庆兴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丽源公司)、尚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莲公司)、刘洋、姚文婷、姚剑鸣、连佳晟,原审原告金丘奉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6日举行庭前会议,并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金丘奉经本院合法传唤,参加了本案庭前会议,但未参加本案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