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来,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后,进行日常维权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这两起商标维权事件较为特殊。这尤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两个商标都涉及到地名的问题,而地名本身是作为公共资源,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被注册为商标的前提下,如何在法律上区分作为商标的使用与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上的公共领域上的使用,需要解决。
其次,这两个商标的权利人都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或者企业,而是相关行业协会,其中逍遥镇胡辣汤是作为普通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以后受让给当地行业协会,潼关肉夹馍则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再次,商标维权形式和通常情况下相比也颇具“特色”。即行业协会通过所谓收取会员加盟等形式,试图向已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门店收取许可费。
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的特点,这两个商标的维权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这两起商标维权事件中,利益攸关者则是其他已经使用相关地名的逍遥镇胡辣汤经营门店及潼关肉夹馍经营门店,这些门店是否需要改换门庭,即在权利人提出维权要求以后,不得再使用逍遥镇胡辣汤或者潼关肉夹馍字样,显然是他们最关注的,也是社会公众需要知道的。
基于该事件影响的广泛性,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答记者问,对此作了基本的澄清。其中核心观点是:逍遥镇胡辣汤作为普通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以收取会费的形式维权;潼关肉夹馍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在潼关地区以外收取注册商标许可费并要求加盟,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户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针对上述商标维权事件,本人以为,以下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已经注册的继续有效。并且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以申请注册。又根据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地理标志特点的地理名称,也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这两起商标维权事件中,逍遥镇胡辣汤属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的注册,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潼关肉夹馍则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必须进一步看到的是,由于地名本身是公共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不能被任何人所垄断。也就是说,在地名本身作为公共资源这一意义上,任何个人、单位以及行业协会都可以自由使用,他人无权禁止。这也就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重要范畴。地名本身不受商标法保护而可以自由被使用原则,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共同要求。另一方面,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者将地理名称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则会相应地受到商标法的约束。在上述情况下,其他厂商,无论是该地名所在区域之内还是所在区域之外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关地名的使用需要受到商标法的约束。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将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地理名称作为集体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则可以相应取得具体商标的相关权利。
总的来说,涉及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以及相关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行使方式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在商标维权和商标保护实践中,应当注意确立其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一方面,应充分保护其正当行使权利,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商标制度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其他销售同类商品的商家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平竞争。
关于这一问题,仍然需要确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以及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在这两起事件中分别是胡辣汤和肉夹馍)使用地名的权利和自由的关系。商标专用权尽管是商标法所保护的一种具有专有性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也不是绝对的。特别是涉及地名一类商标注册而言,基于以上所述地名本身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而不能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所垄断的基本原理和规定,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商家可以在地名本身意义上使用。这一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条件是:(1)使用具有善意,而不能有故意搭便车的主观过错。(2)使用限于在地名本身意义上的使用,而不能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3)使用限于描述或者说明商品的相关信息。
从上述讨论可知,其他商家在经营的胡辣汤商品上使用逍遥镇这一地名本身,只要没有落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如将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复制在自己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场所上),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其商标权人通过收会费的形式行使商标权,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值得思考。就潼关肉夹馍而言,需要按照集体商标相关规定加以保护。相关商标权人对于潼关地区以外的个人或者企业收取商标许可费或者要求加盟,该维权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值得思考。